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范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工作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课题。
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首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将地下埋藏、水下遗存文物分布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
在此法律框架下,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指南》,标志着我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新阶段。
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城乡建设与地下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传统保护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需要。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北京、江苏、浙江、山西、湖南等十八个省区市以及宁波、济南、杭州、南京、成都等三十四座城市率先将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列入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考古前置与建设审批机制。
这些地方实践为保护城市历史文脉、协调建设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零二一年,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提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为此次指南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指南》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此前各地在划定标准、范围界定、保护措施等方面缺乏统一规范,导致工作开展中存在标准不统一、范围界定不清晰、保护措施不规范等问题。
指南共包含十二条指导性条款,形成了完整的工作体系。
其中第一至二条为总则部分,明确制定依据和概念界定;第三条规定划定前的前期研究和部门协调要求;第四至六条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要求,分别明确城镇空间、农牧业空间、生态空间内的划定范围;第七至九条规范命名、边界确定、方案编制等技术要求;第十条提出保护措施要求;第十一条明确文物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协同职责;第十二条要求定期评估并实施动态调整。
这些规定构成了从前期研究、方案编制、核定公布到监管评估的全流程闭合体系。
指南突出强调了整体保护理念和科学规范要求。
依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指南对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概念界定突出了"整体保护"的核心要求,强调埋藏区是由不可移动文物与可能存在的地下文物共同构成的整体性空间,各处文物在文化内涵、时空分布、区域功能等方面存在关联性,应整体保护地下文物及其空间布局、历史格局、周边环境风貌。
指南立足文物保护与空间治理的双重需求,以翔实严谨的研究评估为基础,强调划定工作要贴合实际、务实管用,确保将文物保护管理全面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
此举对推动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具有深远意义。
指南的出台为地下文物保护筑牢了法治与制度屏障,让沉睡地下的文化遗产得到科学守护,探索出了一条历史文脉传承与城乡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的新路径。
通过将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可以在城乡建设前期就将文物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形成科学的、可操作的保护方案,既保护了历史文化遗产,又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明确的规划指引,实现了文物保护与现代发展的有机统一。
地下文物承载着文明延续的深层记忆,也考验着现代治理的精细程度。
《指南》以统一标准、贯通流程、强化协同为抓手,把“看不见”的文化遗产纳入“看得见”的空间治理体系,既为依法保护提供明确边界,也为高质量发展留足历史纵深。
守护地下文脉,归根结底是在为未来城市与乡村留下可持续的文化坐标与精神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