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掏腰包花了13万给便民桥,结果到了2019年,水利局觉得他非法建桥,就让他把桥拆

在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自掏腰包花了13万元,给洮儿河建了座便民桥,他把这桥造起来之后,还按自己定的规矩收了四年过桥费,总共收了52950元。到了2018年,水利局觉得他非法建桥,就让他把桥拆了。结果到了2019年,黄德义被判刑两年还缓刑两年,跟他一起修桥的另外17名家属也都被判刑了。 大家听到这个消息都很不理解,修桥明明是为了方便乡亲们,怎么就成犯罪了?后来在7月7日,洮南市副市长刘洋带着水利、交通部门的人出来解释。首先,他们说黄德义没办手续建桥不安全,必须拆。 关于罚款问题,水利局也是先罚钱再拆桥,黄德义交了钱又搭起来,搭起来又被举报,这样反反复复好多次。官方说自己并没有只罚不拆,是村民觉得罚得太轻、拆得太慢才会觉得“法不责众”。 还有关于那个5万元的过桥费怎么变成寻衅滋事罪的疑问。法院认为是“强拿硬要”,但有个叫李某某的村民一个人就交了2万元后来又主动退回去了。很多村民也说不给钱也能过桥,收费完全是自愿的。要是真的是自愿的话,哪来的“强拿硬要”? 至于怎么解决村民过河的难题?市政府说“十三五”期间已经花了2.17亿元建了31座桥,总共有9公里长。今年还有两座桥在建。不过振林村离白城本来就不近,也没多少人长期住在那儿,所以修桥的项目排在后面。他们承诺先修一座便民桥,争取在秋收前完成。 现在新桥还没通车之前怎么过渡呢?市政府打算先论证一下附近的公路桥,短期先修个临时便民桥来过渡一下。 7月8日的时候,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教授写了篇文章《私造浮桥有罪吗?》,把这件事推上了热搜。他认为寻衅滋事罪本来就应该控制范围不能乱用。如果像村民说的那样都是自愿缴费的话,那就不构成犯罪了。 水法虽然规定不能私自建桥,但最重的处罚也就是罚十万元钱。判人家刑显然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他还说积德行善的人家里应该得到福报的。 如果司法让修桥的人都蒙受冤屈的话反而会削弱法律的权威。罗翔教授呼吁法律人要坚持“宽刑省狱”的理念。 从这个浮桥的命运可以看出基层治理面临双重困境:法律条文有时候显得很死板冷冰冰的;老百姓的需求又非常迫切。 如何平衡这两者呢?或许答案不在舆论里争论不休的时候显露出来,而在制度留有一定空间和执行的时候有温度——让法律更容易让人理解,让老百姓的诉求也更容易被理解。 振林村的桥什么时候能真正通车还在计算时间;但是如果每次争论都能让规则和人性更靠近一点的话这场风波就还没有输给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