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一男子故意杀人案给昌邑法院提起公诉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把刘某某故意杀人案给昌邑法院提起公诉了。 昌邑法院就着这个案子开了庭,宣布了刘某某的判决。 法院查明,刘某某当时心里头确实有杀害特定人的心思,还采取了一些动作去实施杀人计划,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能成功。所以法院就把刘某某给判了个故意杀人罪未遂,有期徒刑四年。 这次判决主要是因为刑法对“未遂”和“既遂”有区别。如果杀人成功了就是既遂,死刑风险就很大;要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做成,那就叫未遂。刘某某虽然动了手但被制止了,所以就定了未遂。 法院给这个刑期也不是随便定的。主要看了这几点:首先犯罪形态是未遂,比既遂稍微轻点;其次刘某某主观上虽然想杀人但没实际伤害到人;再者没造成死亡后果影响有限;最后他也没什么前科劣迹,认错态度还不错。综合这些考虑下来,四年刑期还是比较合理的。 这案子也给咱们提了个醒:生命是受法律保护的,冲动是魔鬼。遇到事情别光靠暴力解决,得冷静下来找合法途径求助或者报警。四年刑期对刘某某来说是惩罚也是教训,对咱们来说也是个法治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