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发布“3·15”消费维权案例:开发商以承诺书免责被否,商品房保修责任不可转嫁

一、问题:免责条款暗藏陷阱,购房者维权遭遇壁垒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日趋活跃,商品房质量纠纷呈现多发态势;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环节设置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签署各类免责承诺,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法定质量责任转嫁至消费者一方,形成隐性维权壁垒。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购房者黄某、郑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然而,该公司在将经前购买人二次装修的房屋进行再次销售时,要求黄某、郑某出具承诺书,声明房屋装修产生的任何问题与开发企业无关,购房者不得就此主张任何权利。 入住后,黄某、郑某发现房屋主卧存在明显渗水问题,遂诉诸法律。经司法鉴定,渗水原因系主卧南墙上翻梁外侧防水层存在缺陷,以及上翻梁混凝土存在夹渣、孔洞等工程质量问题,且有关防水隔断在房屋交付前已被前购买人拆除,上述隐患在交付使用之前已客观存在。 二、原因:企业违规操作,监管程序存在漏洞 从案件事实来看,涉事房地产公司的违规行为贯穿房屋回收与再销售全过程。该公司在收回经前购买人装修改造的房屋后,既未对房屋进行整改验收,也未将符合现售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便直接进行二次销售,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相关规定中关于现售须通过竣工验收及销售前应报送备案的强制性要求。 另外,该公司以格式化承诺书的方式,试图将法定保修义务从自身剥离,转由购房消费者自行承担。这个操作手法具有一定隐蔽性,普通消费者在签约时往往难以识别其中的法律风险,客观上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负担,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司法裁判明确边界,示范效应不容忽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承诺书不当免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承担的保修义务,违反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损害了住建领域的行业秩序,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最终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要求其对房屋渗水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此案的裁判结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房屋渗漏直接影响居住安全与基本生活功能,属于严重质量问题。法院通过否定违法免责约定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商品房保修责任的法定边界,传递出司法机关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四、对策:强化法律约束,推动行业规范经营 此案的典型价值在于,它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法定责任主体,无论房屋经历何种流转或改造,均须确保交付房屋符合法定质量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约定规避强制性保修义务。 从监管层面看,相关主管部门应更完善商品房现售备案审查机制,对经装修改造后再次上市销售的房屋加强质量核验,从源头压缩企业违规操作的空间。司法机关则应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功能,通过公开裁判信息,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 五、前景:诚信经营是市场长远发展的根本 当前,房地产市场正处于深度调整阶段,消费者对住房品质与售后保障的关注程度持续提升。鉴于此,企业以短视手段规避质量责任,不仅面临法律追责风险,更将付出信誉受损的长期代价。唯有将质量管控贯穿开发、销售、交付全链条,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赢得消费者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套住房往往寄托着普通家庭多年的积蓄与安居期望,质量保障因此不只是商业契约,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福建高院的这份判决,既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开发商划出了经营边界。让每一平方米都经得起法律检验,正是"住有所居"最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