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常问,咱们国家的法律怎么保护华侨回国定居的权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中国、外交部其实给大家定了规矩,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其中第四条说得挺清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得把回国定居的华侨按国家规定给安置好了。 那么华侨要是想回国定居,这程序得怎么走呢?首先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得在入境之前,就去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申请。这个申请呢,得是本人去提。不过要是本人确实有客观原因没法亲自办了,也可以把事儿交给亲属去办。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这个申请后,得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做个调查核实。之后在受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同级公安机关发个征询函。公安机关收到之后要在十个工作日里给出意见,再书面回给侨务部门。 接着受理申请的侨务部门拿到公安的意见后,又得在十个工作日里提出审核意见报给上一级地方政府侨务部门。市级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里报上来的材料后,再对材料复核一遍,五个工作日内报省里审批。 有些省或者自治区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的人多的话呢,市级政府的侨务部门就可以自己批。省级或者市级的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材料后呢,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帮忙查查出入境记录这些信息。公安方面呢也得在收到函后七个工作日内把核查结果回复给相关部门。 不管是省里还是市里的审批部门在拿到这些材料后呢都得在十五个工作日里把事儿办完。要是批准了就给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批的话(除非是国家安全那种特殊情况)也得写个理由说明白。 这次核查的时间啊是不算在那个十五个工作日里面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