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日前表示,将加强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的宣传辅导;税务机关已向纳税人发送提醒短信和电话,督促其对近年来从境外取得的各类收入进行全面自查,并按规定期限依法申报纳税。该举措旨在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对居民个人的全球所得征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均采取这一原则。我国自1980年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对居民个人的境内外所得进行统一征税。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这类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哪些收入属于应税的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发布的公告,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转让境外不动产、转让对境外企业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或其他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等,均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依法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为便利纳税人,税务部门已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涉税事项复杂的纳税人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关于纳税人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税务部门明确了具体规则。虽然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存在盈亏波动,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更为合理,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税务部门允许纳税人按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有一点是,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通过该制度获取的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数据,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税务部门可以精准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这意味着"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等侥幸想法已不符合现实。 税务部门处理涉税问题线索时,遵循"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工作流程,反映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主动配合,对近年来的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整理好有关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问题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以避免因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而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人应认识到,依法申报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都应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
在全球税收透明化的大背景下,"应报尽报"已成为跨境纳税的基本准则。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的服务举措与强化的监管能力,正在构建更加完善的税收治理体系。对纳税人而言,主动履行申报义务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诚信社会建设的贡献。只有征纳双方协同发力,才能实现税收公平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