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0 分钟”可不是“加班10 分钟”那么简单的事儿

一提起10分钟算不算加班,不少人心里都得犯嘀咕。尤其是像刘某这种在2017年2月签了劳动合同的,白纸黑字写着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按理说公司按约发了钱,大家应该相安无事。可这公司非得每天逼着大家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开个小会,弄得大家苦不堪言。刘某觉得这就是在白占大家的时间,按七年算下来,加起来有2.5万分钟之多。他咽不下这口气,直接把公司告到了海门法院,说要这2万多块钱的加班费。劳动仲裁委一开始也不认可他的说法。海门法院后来给出了个关键的判断:法律上要算加班,得把时间超了标准、是为单位干活还有单位安排这三个要素凑齐才行。就像刘某这种情况,提前那10分钟明明在法定工时之外;他在这当儿也没啥具体活儿干;就算是开会点名也得看是不是单位强制安排的预备工作。结果发现这三样都不达标,法院就直接驳回了他的请求。刘某不服气上诉到了南通中院,结果还是维持原判。这次案子也给大家提了个醒: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要懂法才行。企业想省事就好好把那些点名、备料之类的预备工作范围划清楚点;员工要是真觉得自己吃亏了想维权,千万别光在心里埋怨,赶紧把打卡记录、邮件、会议纪要这些证据存好,直接找工会或者仲裁机构去说理去。说白了,“提前10分钟”可不是“加班10分钟”那么简单的事儿;只有三个条件全满足了,才能被法律认可是加班并拿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