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现实中,违法占用、挖损破坏、污染侵害等行为往往隐蔽性强、取证链条长、跨部门处置环节多,衔接稍有不畅,就可能出现“以罚代刑”、久拖不决、证据材料口径不一等问题,削弱对破坏耕地行为的震慑和治理效果。此次两部门联合印发《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聚焦行刑衔接中的关键堵点,以制度化方式打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更可操作的支撑。 从问题看,耕地保护领域案件办理通常涉及耕地属性认定、现场勘验、损害后果评估、涉案物证固定等专业环节。过去一些地方“何时移、移什么、怎么移”上认识不一致:有的将行政处罚视为终点,导致应入刑案件未能及时进入刑事程序;有的因材料不齐、标准不一,在移送和受案环节反复补正,错过处置窗口;还有的在行政与刑事之间缺少闭环,出现案件“来回流转”但责任不清、效果不佳的情况。这些问题既削弱了耕地保护的刚性约束,也抬高了基层执法成本。 从原因看,一上,耕地破坏行为类型多样,既可能是工程建设“压占”,也可能是采挖“挖损”,还可能是排放倾倒导致“污染”,不同类型的证据要点与认定方式差异明显。另一方面,行刑衔接牵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土地执法查处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等多方主体,缺少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材料标准,容易出现职责边界不清、时限要求不严、证据标准不一致等摩擦。《指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以“程序+清单+标准”的方式回应上述症结。 从影响看,《指引》突出三个“硬约束”。其一,压实移送责任。《指引》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履行土地执法查处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应依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并强调不得以行政处罚替代移送、不得拖延不移,释放对破坏耕地行为从严从快处置的导向。其二,明确时间表。《指引》要求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对符合标准的案件,公安机关自接受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关键节点设定刚性期限,有助于压缩推诿空间,提高处置效率。其三,统一证据链。《指引》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耕地认定书、勘验材料、行政认定或司法鉴定意见或符合规定的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等6项列为必要材料,并逐项明确规范标准和文书格式,推动“同案同标”,减少反复补正,提升办案质效。 从对策看,《指引》不仅规范“行政向刑事”移送,也补齐“刑事向行政”回流环节,推动形成闭环。对于公安机关直接发现查处的破坏耕地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或撤销决定后,应将涉及的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这个规定明确处置分工与衔接路径,既避免出现“刑事不立、行政不管”的空档,也减少行政机关在证据不足情况下重复取证,促进执法资源更合理配置。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针对不同毁坏情形,将破坏耕地行为归纳为压占类、挖损类和污染类三种类型,并据此细化行政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或报告的适用情形、主责单位及规范格式。分类治理思路有助于把复杂问题拆解为可执行的操作环节,提升基层单位在认定、鉴定、移送中的可预期性与可复制性,也为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执法提供更统一的尺度。 从前景看,随着制度落地,行刑衔接的规范化有望更增强对耕地破坏行为的震慑,推动形成“发现更及时、认定更准确、移送更顺畅、处置更闭环”的治理格局。下一步关键在于抓执行: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案例指导,提升基层对证据标准、文书格式、时限要求的掌握;二要完善信息共享与协同机制,推动线索、认定、鉴定、受案等环节衔接更顺畅;三要强化监督问责,对“应移不移、拖延移送、以罚代刑”等行为形成约束;四要推动耕地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执法监管等体系衔接,形成源头预防与末端惩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耕地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配合。此次《指引》出台,通过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办案程序、统一材料标准,为破坏耕地案件办理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依据。随着《指引》落地落实,将继续提升耕地保护执法效能,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