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未签书面协议需赔双倍工资

问题——入职材料能否“顶替”劳动合同,成为争议焦点。 在劳动用工中,有些单位用《入职申请表》《员工登记表》《报到确认单》等材料替代书面劳动合同,认为员工签字即可证明双方已就劳动关系达成约定,从而试图规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劳动者周某于2024年4月1日入职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并于5月9日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表中载明入职部门、职位及入职时间。公司随后为其办理并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2024年8月31日,公司以违反制度、工作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于9月办理社保中断。周某申请仲裁后仍不服裁决,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法院最终支持其5月至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

本案再次明确了入职登记类材料与劳动合同在法律地位和约束力上的差异;入职表可以记录信息,但不足以替代符合法定要件的书面劳动合同。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既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依法用工的底线要求。在劳动关系日益受到关注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应摒弃侥幸心理,把法律要求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只有在完整、明确的书面合同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才能减少争议成本,推动劳动关系在法治框架下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