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建议:离婚不适用冷静期

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提出建议,针对家暴问题,认为不该有离婚冷静期。IC照片显示,据封面新闻报道,方燕代表提出,为了避免家暴受害者在30天冷静期内再次受到威胁和报复,法律应明确规定家暴情形下协议离婚不适用冷静期。 这个话题涉及到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协议离婚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情况。双方在签署协议并申请离婚登记后,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会马上发放离婚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如果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程序就会停止。 这30天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这个制度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和草率离婚而设立的。然而,针对家暴受害者,适用冷静期不仅拖延离婚进程,还增加了不可预知的风险。这些受害者饱受痛苦,不愿意与施暴者继续生活在一起。 如果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办理登记手续给受害者和施暴者完成切割。受害者就能彻底告别家暴开始新生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再执行冷静期。 因为受害者选择离婚是深思熟虑后做出的无奈之举,并不需要再去“冷静”,相反可能会让施暴者利用这段时间对受害者进行威胁。 虽然还可以通过诉讼实现离婚但时间会更长风险更大与这种情绪不稳定的人长时间共处会增加人身安全风险。 法律应该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离婚情况关于家暴情形下的诉讼离婚民法典有相关规定相对宽松但协议离婚没有排除冷静期适用问题这也是近年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方燕代表的建议是对这个复杂问题提供建设性应对手段值得立法机关重视不过修法需要时间各级司法机关应使用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等手段保护家暴受害者刻不容缓这个任务很紧迫不能拖延。 快评撰写人是李曙明律师文章编辑是马小龙校对是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