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立法护航红色文化遗存保护 构建"四位一体"法治化管理体系

作为长征出发地和遵义会议召开地,遵义市拥有丰富的红色文化遗存。

如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承载历史记忆的文化资源,一直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1月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这部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

遵义市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中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保护什么、谁来保护、怎么保护"。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通过四大措施进行了系统回答。

在明确保护对象上,条例第三条以"概括定义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界定"红色文化遗存"的内涵,并将其明确定位为"红色资源中的物质资源"。

这一界定方式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可操作性,为保护范围的划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构建责任体系上,条例创新性地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责任机制。

通过第五条规定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参与,形成统筹协调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确保保护工作形成协同合力。

最具创新意义的是第十条创设的保护责任人制度,对产权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权属不明确的三类红色文化遗存,分别明确了相应的保护责任人,并要求县级文旅部门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建立了权责对应、协议约束的保护机制。

在创新管理措施上,条例第十一条根据遗存的形态与产权属性进行分类管理,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和针对性。

对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规范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明确保护责任人,形成完整的保护链条。

对于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保护责任人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妥善保管,确保文物安全。

这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管理模式,是该条例的显著亮点。

在规范禁止行为上,条例第十五条设置了九项禁止行为,重点针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区域内的不当利用现象进行规制。

条例明确禁止设置与主题明显不符的门店招牌,禁止开展与主题明显不符的销售、表演活动等,防止了红色文化遗存被不当商业化或随意改变用途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对应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确保禁止行为得到有效制约。

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纵向看,它是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体现了上位法精神在地方的具体化。

从横向看,它为其他地区探索红色文化遗存的法治化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从深层看,它体现了遵义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心,有助于将红色文化这一宝贵资源转化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红色文化遗存的价值,既在于“看得见”的历史建筑与实物,更在于“传得下”的精神力量与共同记忆。

以地方立法把保护责任、管理规则和行为边界落到纸面与日常,是对历史的敬畏,也是对未来的负责。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资源禀赋转化为公共文化供给和高质量发展动能,才能让红色记忆在时代进程中历久弥新、薪火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