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早上,北京三中院开了个会,把这些年的旅游纠纷案子跟大伙儿说了说,也聊了聊法律上的事儿。有这么一个典型案例:邹某花了1517块钱报了个瀑布一日游。旅行社没提前告诉她还得坐船去景区,而且司机也把路走错了,最后她根本没去成那个瀑布。 邹某觉得旅行社在骗她,就要求退钱还要赔三倍。法院最后觉得,旅行社这是严重违约,但还没到欺诈那一步。所以判决旅行社退钱,还得按20%的比例付违约金。 那个叫邹某的人是在网上找的旅行社报的名,名字是“某瀑布一日游(英文司机+VIP包车+酒店接送)”,一共花了1517元。当天行程出了岔子,她没去成景点。她把责任全推给了旅行社,说他们没提前说坐船的事,也没帮司机找路。 法官说啊,去既定景点玩儿可是旅游合同里的大头儿。旅行社得按合同办事,把费用咋算、去哪儿、怎么安排都跟消费者说得明明白白。要是宣传页说得不清楚,就得赶紧跟客户聊聊细节。现在这种情况就是旅行社没把重要的细节和费用都跟邹某说清楚,才导致她没看成景点。这就构成违约了,就得退钱、赔违约金。 编辑是杨海,校对的是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