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还拿人家的视频做“伪直播”卖课

大家还记得2025年08月07日《工人日报》的那篇报道吧?记者卢越写了这么个事儿,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了一个案子。就是说以前的老东家,在员工辞职以后,还拿人家的视频去做“伪直播”卖课。法院最后给判了被告赔原告2万元,而且得在平台上给人家赔礼道歉。 这事儿得从一个叫李文超的法官说起。他说啊,咱们平时干活签的合同,通常只约定了作品的著作权归公司,但容易忽略员工肖像和姓名这些人格权的使用。这两者不是一回事儿,肖像权这种权利是绑在人身上的,不像著作权那样可以随便转让或者继承。 要是在工作的时候,员工因为干活露了脸或者署了名,这其实就相当于是公司已经拿了员工在这段时间的使用许可。可要是合同一解除,公司要是还不打招呼就接着用,那就是侵权了。 具体到这个案子,原告之前在甲公司教手风琴,辞职后发现甲公司还有乙公司还在用他的视频在好几个平台上宣传。视频里还专门写着“本次报名的同学们,将会由院长(就是原告)、副院长、顶级名师亲自带班”,而且链接直接跳转到付款界面。很多人看了这宣传信以为真去报名,后来发现来的根本不是原来说的老师,这才发现被骗了。 原告后来联系平台下架、找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还找过被告沟通要求赔偿,但对方都找借口推脱。最后没办法只能去告上法庭。 被告一开始还嘴硬,说他们有著作权、也已经把视频删了。但法院不买账,认为劳动合同没了就代表原来的许可也没了。既然没有新的约定就把视频放在那儿卖课,甚至在协议上还写着有原告的签字做担保,这肯定是侵犯了肖像权和姓名权的。 不过名誉权这一块儿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侮辱诽谤的,所以就没认定有侵权。最终判了赔偿2万元和发个声明。 这案子就是给那些还想着利用前员工肖像捞钱的公司提个醒。员工走了合同也完了,再拿人家的脸和名字去忽悠人赚钱就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