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就东方甄选诉网络博主张某网络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并指定媒体平台公开致歉; 根据法院查明,自二零二四年初以来,被告张某使用"说书人土土"等网络账号,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快手等多个社交平台持续发布针对东方甄选的不实言论。这些言论包含长期谩骂、侮辱和诽谤,采用煽动性表述方式,试图激化原告与公众之间的对立,进而降低公众对原告的信任度。 本案的核心在于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为言论自由提供了便利,但这不意味着可以突破法律底线。名誉权作为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民事权利,受民法典明确保护。诽谤他人、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贬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该判决明确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一些网络账号利用粉丝基础和传播优势发布不实言论,对企业和个人造成的伤害日益显著。东方甄选作为知名企业,其品牌价值和社会信誉是长期积累的结果,不当言论的传播会直接影响其市场形象和商业利益。 该判决树立了明确的法律导向。一上,它向网络用户传递了清晰的信号:网络言论自由并非绝对,诽谤、侮辱等违法行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它为企业和个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司法支持,鼓励更多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二十万元的赔偿和公开致歉的要求既表明了对侵权行为的制约,也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 互联网法院作为专门处理网络纠纷的司法机构,规范网络言论、保护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依法判决,有助于引导网络用户理性表达、文明互动,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需要指出,涉案的多个社交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平台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言论,防止有害信息扩散。同时,平台应当配合司法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为维护网络秩序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
网络空间的活力来自开放表达,但开放不等于无边界。以法治方式厘清事实与责任,让恶意侵权付出代价、让正当表达得到保护,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与清朗网络生态的重要一环。唯有坚持依法治理与协同共治并重,才能让公共讨论回归事实、让市场预期更加稳定、让网络文明在规则之上持续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