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法治化与市场化并举

中小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关系到金融安全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推进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列为重点工作,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提出,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体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转型发展”。这些部署表明,金融风险防控与机构转型已进入更强调制度化、系统化推进的阶段。 当前,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更为多元且交织。部分机构存资本充足率不足、公司治理不健全、业务结构失衡等问题——若处置不及时——局部风险可能外溢并放大。同时,一些机构在转型升级中也出现定位不清、路径不明的情况。因此,单靠行政推动或市场自发调节,往往难以形成闭环,需要更完善的法治保障来稳定预期、明确边界、提升处置效率。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在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转型发展的法治保障上仍有不足。尽管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持续完善,但围绕中小金融机构“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协同性制度供给仍不充分。这种制度衔接不够,影响了市场化、法治化处置的推进力度,也制约了风险化解的效率与质量。 为此,应从多个层面协同完善法治体系。首先,加快构建以金融稳定法为核心的制度框架。金融稳定法应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责任主体与可用工具,为机构稳健运行和转型发展提供清晰的规则依据。法律还应对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的法定义务作出明确要求,压实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责任。同时,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形成覆盖金融机构“设立—经营—风险处置—退出”的完整制度体系。 其次,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在风险处置与早期纠正中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应从偏重“事后赔付”的模式,转向更强调“风险最小化”的治理导向。应在法律层面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更具可执行性的早期纠正权,对出现资本持续损耗、治理失灵、经营明显偏离审慎要求的中小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要求补充资本、限制业务、调整管理层直至推动重组等措施,把处置窗口前移,降低风险扩散和处置成本。 再次,打通市场化处置与转型通道。法律应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化兼并重组提供更清晰的规则,明确各方权责、资产负债评估的公允标准、股东权益调整的顺序与边界,防范道德风险,确保重组真正实现“提质”。同时,完善司法破产退出机制,可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建立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的特别程序,实现风险隔离与有序清算。由此形成“自救—早期纠正—市场化重组—司法破产”的递进处置链条,并配套“完善治理—聚焦主业—差异化发展”的转型引导机制。 最后,形成贯穿全流程的现代金融监管合力。风险处置与转型发展离不开多部门联合推进。应落实“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完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在“一体推进”过程中,强化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存款保险机构、地方政府与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决策协同和行动衔接,确保兼并重组与业务转型符合区域金融功能定位,防止盲目扩张和监管套利,使风险处置与转型发展在法治轨道上形成合力。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既关乎金融安全底线,也关系到金融体系的长期质量与韧性;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补齐制度短板,强化监管协同,才能把风险处置和转型发展落到可执行、可持续的制度安排上,为经济平稳运行筑牢金融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