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房”不是经营性用房

2023年,张先生在宁波市交付了一套房屋,随即通过互联网平台把它改成了“网约房”。为了招揽客人,他在多个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还在房子里准备了酒水饮料和清洁服务。这种操作引起了楼上邻居周女士的不满。周女士认为,张先生无证开设民宿且扰民,虽然多次向物业和公安机关投诉,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她只能把张先生告到了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周女士要求张先生停止商业经营活动,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 张先生辩称,自己是以自住为主、出租为辅的,属于普通出租行为,“网约房”不是经营性用房。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张先生是面向不特定人群出租的,且按天结算费用。法官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改变了住宅的用途。 一审判决下来后,张先生不服并提起了上诉。2025年10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说,“住改商”的关键是看房屋是否从满足居住需求变成了提供服务。被告通过网络面向不特定人群出租房子等行为,已经构成了经营性住宿服务。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不能擅自把住宅变成经营性用房。如果要改变用途,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住改商”会导致人员流动频繁、噪音干扰等问题。所以说,“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这一规定是为了平衡个人财产权和相邻业主的居住权。 王春和潘静娴是两位参与报道的记者。记者认为,“网约房”虽然方便灵活,但不能违法或侵犯邻居权益。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运营才能实现共赢。 本报记者王春、潘静娴通过这次案件提醒大家:虽然新经济业态在发展,但也不能逾越法律和邻里权益的边界。房屋所有人在追求利益时必须遵守法律和管理规约,尊重邻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