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走私大麻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驳回上诉,当事人拟向最高法申诉

这起涉案人员身份特殊的毒品案件,自案发以来便备受关注。

2023年6月至12月期间,时任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副大队长的刘威,在未履行报告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特情人员,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泰国贩毒人员,要求向国内邮寄大麻样品。

该行为最终导致公安机关从两个寄往分局地址的境外包裹中,先后查获总计超过1500克的大麻叶,经鉴定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3年12月18日,两名辅警按照刘威指示前往分局门口快递柜取件时,被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浑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控制,首次查获大麻叶160.25克。

数日后,刘威主动交代相关情况,公安机关从另一境外包裹中再次查获大麻叶1352.09克。

案件随即进入司法程序。

控辩双方围绕刘威行为的性质认定展开激烈交锋。

辩护方坚持认为,刘威作为实际主持工作的禁毒大队副大队长,依法负有打击毒品犯罪的职责,其行为即便在形式上涉及持有、运输毒品,也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必要手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应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强调,刘威主观上并无毒品犯罪故意,其目的是通过特情人员获取犯罪线索、侦破毒品案件,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然而,司法机关对此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建立和使用特情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本案中不存在任何阻却刘威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特情的客观障碍。

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刘威出于工作目的走私毒品的辩解。

2025年10月14日,一审法院认定刘威走私毒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刘威当庭表示上诉。

二审程序中出现了新的争议焦点。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组织开庭。

辩护律师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辩护方认为,刘威在上诉状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根本性异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辽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威通过他人从境外走私大麻入境系出于工作目的,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得知二审结果后,刘威已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件或将进入新的司法审查阶段。

该案折射出执法实践中的深层矛盾。

一方面,禁毒工作具有特殊性,需要采取包括使用特情人员在内的特殊侦查手段;另一方面,任何侦查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突破程序规范。

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依法办案之间寻求平衡,如何规范特情人员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如何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这些问题值得相关部门深入思考。

这起"执法者涉法"案件折射出权力监督与侦查效率之间的深层矛盾。

在禁毒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执法者既要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更需将自身行为约束在法律框架之内。

此案的后续进展,不仅关乎个体命运,更是检验司法系统在复杂情势下坚守法治原则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