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盐田有个老旧小区要装电梯,结果闹了个大动静。法院这回给出的判决,把双方的权益边界给划得清清楚楚。 现在城市在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也在搞,电梯这事儿本来挺好,改善生活的同时,也时不时把邻居给惹了。最近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案子,把类似的纠纷怎么解决,说得明明白白。 这家住在盐田区的房子是六层楼的老建筑,因为被纳入加装电梯的试点了,业主们投了票,18户里有15户同意,比例达标了。公示的时候二楼业主燕某出来提意见了,行政部门按规矩开了听证会,把证都发下来了。 电梯是装在外边的,连着楼道一起通上去的,而且设备也都检验过了,大家都能用。虽然燕某没被要求分摊钱,可电梯装好后他还是不服气,跑去盐田区人民法院告了吕某和其他业主。 他说电梯离他卧室太近了,侵犯了隐私和休息权,采光通风也受影响了,而且用起来会吵、有安全隐患、还会让房子贬值。他狮子大开口要其他业主赔30万元。 吕某他们倒是不慌不忙地解释说手续都是合法的,调解过很多次也没见啥大问题。燕某不用花钱就能享受方便,是受益方,所以不同意赔钱。 法院审理时就是看装电梯到底有没有侵犯邻居的权利。按照《民法典》规定,主要看有没有违反国家的建设标准、有没有影响采光通风。 燕某提了个观点:电梯离他卧室不足6米,违反了当地规定里说的“12米净距”。法院这回采纳了规划部门的说法:“12米”那是针对不同楼栋之间的距离限制的,不是本楼内部怎么算的。 虽然电梯是独立建在外边的,但它跟本楼其实是连着的。查了一下周围别的楼也符合要求。所以法院认为燕某对条款的理解有偏差。 至于隐私和采光问题,法院还实地去看了一下。结果发现从外面根本看不清他家里厨房和次卧的情况。厨房虽然有点背光但不严重;晚上开灯时也没什么实质性的隐私问题。 对于通风、噪音、房子贬值这些问题以及他申请的鉴定需求法院觉得已经过审批了也符合规范就不用再做鉴定了。 法院特意说了一下深圳市的相关规定里提到的可以给低层业主适当补偿的条款属于倡导性协商性的内容是用来鼓励大家协商解决矛盾的并不是必须的法定补偿请求权不能直接拿来判赔钱用。 综合来看这个项目是为了提升大家生活便利性的公共利益建设程序合法技术上也安全影响很小燕某还不用花钱还能在搬运重物时用电梯享受便利在这种情况下他要30万的请求没理由也没法律依据最后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案子不仅解决了个人纠纷还有示范作用表明在加装电梯这类民生工程中司法支持依法合规推进坚决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也遵循了权利义务对等和利益平衡原则告诉大家当个人权益为了公共利益受到合理且轻微的限制时权利人必须容忍这对各地化解矛盾推进城市更新提供了参考样本有助于大家理性认识合法权益范围倡导共建共享和谐社区治理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