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民政厅就严格规范社会组织开展创建示范、评比达标表彰以及授牌命名活动作出明确要求,从源头遏制以“评比”“授牌”为名的乱象。
工作函强调,社会组织一般不得自行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依规由中央或省级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受邀参与。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对不符合规定的授牌和命名活动,同样不得开展。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领域出现“牌子满墙”“评比泛化”等现象:有的以“示范基地”“先进单位”等名目变相收费,有的以检查评估为由频繁上门增加基层负担,还有的打着权威旗号夸大影响,甚至将活动包装为“全国性”“国际性”提升“含金量”。
这类行为既扰乱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生态,也损害市场公平与公共信任。
针对上述问题,广东此次规范动作把“审批边界”“名称规范”“收费红线”作为重点,释放出从严治理信号。
从原因看,一方面,部分社会组织内控机制不健全,公益属性弱化,存在以创收替代服务的倾向;另一方面,个别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荣誉焦虑,将“牌子”与资源、项目、资质等挂钩,诱导或胁迫企业、机构“花钱买荣誉”。
同时,监管链条中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协同仍需加强,少数活动游走在“行业交流”与“评比表彰”之间,给违规操作留下空间。
随着经济社会活动日益多元,社会组织参与行业治理、公共服务的需求增长,也对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从影响看,治理不规范不仅会加重企业和基层单位成本,助长形式主义,还可能形成“以牌谋利”的灰色利益链,损害社会组织整体公信力,挤压真正发挥专业服务能力的机构生存空间。
对政府治理而言,若任由评比授牌泛滥,会造成社会资源错配,削弱政策激励的严肃性,影响营商环境和社会预期稳定。
广东提出严禁借法定职责、行政委托授权事项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实质上是对“权力影响力外溢变现”的风险作出制度性阻断。
围绕对策,工作函提出多项硬约束:其一,严格活动审批与程序管理,明确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审批机制、程序要求、禁止情形及违规处置等,未报批不得开展,避免“先上车后补票”。
其二,规范活动冠名用语,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国际”“世界”“广东”“全省”等字样,防止借权威背书误导社会。
其三,整治授牌命名乱象,对存在形式主义、频繁检查评估、必要性不大甚至收费敛财等情形的活动坚决撤销,并对内容相近、对象相同、标准相似的授牌命名进行优化整合。
其四,强化“牌子”管理,按照内外有别原则规范悬挂,重点清理超期、与主责主业无关、挂牌后无实效、未经主办单位授牌或自行制作以及涉及违法违规活动的牌子。
其五,划定收费红线,严禁通过示范创建、评比表彰、授牌命名等任何方式收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多头重复收费,以及将经营活动转包给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等行为,堵住利益输送与账务混同风险。
在监管机制上,广东明确将压实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大监管与指导,推动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规范运作。
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顶风违规者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手段。
这意味着治理将从“事后纠偏”向“全过程约束”延伸,通过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提升违法成本,形成长效震慑。
从前景判断看,随着规范要求落地,社会组织领域“评比授牌”将逐步回归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的本源,更强调公开透明、标准清晰、结果可核验,减少“名目化”“商业化”操作空间。
对社会组织而言,唯有以专业能力与公共服务成效赢得认可,才能在更严格的规则下实现高质量发展。
对企业和基层单位而言,制度“减负”效应有望显现,参与各类活动将更可预期、更少干扰,市场主体能将精力更多投入创新与经营。
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秩序维护和公共服务提供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民政厅此次规范举措,通过明确禁区、建立机制、强化监管,既保护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这一做法为全国社会组织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助于推动社会组织行业向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更加有序的方向发展,让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