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引发的纠纷案件近日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得到妥善解决。
案件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其偿还9万元借款,并提供了通话录音及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然而,李某辩称双方曾为恋人关系,转账款项属于共同生活开支及特定含义的赠与,如“520元”等,并非借贷。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款项性质的认定及还款事实的核实。
张某坚称李某未归还任何款项,而李某则声称已通过现金方式归还7万元,并出示了张某出具的收条。
针对剩余2万元,李某曾出具借条,但张某否认收到现金还款,指称收条系其在醉酒状态下被诱骗签署。
法院审理中发现,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往来复杂,除争议款项外,李某也曾向张某转账6万元。
此外,多笔具有恋爱象征意义的转账记录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面对双方情绪对立、事实细节难以完全还原的情况,法官并未孤立评判单一证据,而是从解决实际纠纷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对账目进行全面核对。
经过多轮耐心调解,法官引导双方理性沟通,最终促成和解。
法院认为,虽然部分事实难以完全厘清,但调解协议能够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双方对争议金额达成一致,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
此案反映出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纠纷的典型特点:情感因素与经济行为交织,证据认定难度较大。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注重调解优先原则,避免矛盾激化。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智慧与担当,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谨慎处理,明确款项性质并保留必要证据,以避免日后纠纷。
法院的调解工作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和谐,彰显了法治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