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脱离组织”跟“出走不归”混为一谈

最近看了个新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7年2月17日通报,说广东江门市委原书记毛荣楷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这事儿里提到,毛荣楷在2017年2月去国外出差的时候,竟然没跟组织打招呼就私自跑了,事后也不汇报,这就是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 咱们得说说什么是“擅自脱离组织”。按照《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驻国外的机构或者临时出国的团组里的党员,还有那些搞外事、机要、军事工作的党员,要是不跟组织请示报告,偷偷出去乱跑,哪怕是单独行动都不行。这种事儿不管多大点小事儿,只要干了就得受处分。 大家最容易把“擅自脱离组织”跟“出走不归”混为一谈。这俩其实不一样。“擅自脱离组织”主要是强调没经过批准就走了,但心里还是想回来的;“出走不归”性质就严重多了,是想一辈子不回来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出走行为,就是那种私自跑出去就不打算再回来的人。 咱们国内的驻外人员和出去公干的党员干部里,也有个别同志干过这种蠢事。比如2017年2月17日被通报的毛荣楷就是个例子。不管你是去国外学习考察还是访问,只要你私自跑了没跟人打招呼,事后又不汇报,那就是错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的通报里就有这种例子。 大家要记住,不管是身在国内还是国外,咱们都是组织的一员。哪怕在外面办事也要想着自己的职责和纪律。这次发布的信息来源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编辑是刘文举,审核是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