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1月26日向登云股份下发监管函,对该公司存的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进行了通报;根据监管部门查证,登云股份在关联担保事项的处理上存在明显漏洞,暴露出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 违规事项具体表现为两个上。首先是担保决策程序不规范。2025年4月27日和7月18日,登云股份全资子公司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分别向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和400万元。登云股份作为母公司为这两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对应的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绕过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其次是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公司未能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直至2025年9月2日才在《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披露时间较实际发生时间相隔数月,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 从责任认定看,登云股份董事长杨海坤、总经理张福如、财务总监王晔、董事会秘书胡磊等主要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未能有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这反映出公司高管层对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视程度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 从深层原因分析,该事件反映出部分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上仍存薄弱环节。一些企业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解还停留在形式层面,未能真正建立起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在涉及子公司担保、关联交易等复杂事项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同时,部分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的合规要求认识不足,对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理解不够深入。 此次监管函的下发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表明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态度更加严格,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强。这有助于继续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登云股份需要认真对待此次监管处罚,深刻反思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所有重大事项都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和披露。 展望未来,上市公司应当以此为鉴,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上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重大事项能够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认识和执行能力。同时,监管部门也应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推动整个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登云股份事件再次提示公司治理不能“重业务轻合规”。在资本市场法治化持续推进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只有把合规经营落到制度和流程中,才能夯实长期发展基础。监管函不仅是问责手段,也应成为企业自查整改、完善治理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