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关系经济社会运行与产业安全,相关权益纠纷长期具有专业性强、利益链条长、争议类型多等特点。
随着国家重点工程、交通枢纽、能源水利设施等项目加速落地,建设活动与矿业权范围交叉叠加的情况增多,由此引发的“压覆矿产资源”争议在各地呈现高频化趋势:一方面,项目推进强调时效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矿业权人投入勘查资金、出让收益与既有设施沉没成本,一旦被压覆便面临权利实现受阻。
如何在保障重大项目依法推进的同时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成为基层治理和司法裁判亟需统一的现实课题。
从问题表征看,争议主要集中在三类:其一,压覆是否成立、压覆范围如何认定,涉及矿体分布、储量核算、勘查程度等专业事实;其二,公共利益项目未签补偿协议即实施压覆,是否构成侵权、由谁承担责任;其三,补偿项目与计算口径不一致,既可能出现补偿不足导致权利受损,也可能发生标准失序引发重复争议。
过去实践中,由于相关规范分散、地方做法差异较大,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增加了交易成本和行政协同难度,也影响社会预期稳定。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资源开发与建设用地空间冲突加剧的客观因素,也有制度衔接与风险分配机制不够明晰的制度因素。
一方面,重大工程选线、规划调整具有复杂性,难以完全避让矿产资源;另一方面,矿业权获取、用地保障、生态管控等环节横跨多个审批链条,任何一环不确定都可能将风险转移至市场主体或项目主体。
此外,矿业权流转中长期存在“审批与合同效力”关系不清、权利瑕疵影响受让人预期等问题,叠加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进程,亟需通过司法规则凝聚共识、稳定预期。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以23条规则回应突出矛盾,核心着力点之一是对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压覆补偿责任作出更具可操作性的界定。
解释明确:由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在需要压覆审批且已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需要压覆审批但已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事先签订补偿协议而实施压覆,不认定为侵权;但对矿业权人因此发生的损失,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与此相配套,解释进一步列明损失补偿范围,包括被压覆资源相应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利息、搬迁相关设施费用等,为补偿项目“算得清、算得准”提供了司法参照。
这一区分“是否侵权”与“应否补偿、如何补偿”的规则设计,传递出明确导向:公共利益项目依法推进需要稳定预期,但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对个体财产权益的无偿占用,补偿机制应当成为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重要制度抓手。
通过明确要件与范围,有助于推动项目单位在前期工作中更重视资源压覆评估、协商补偿与成本测算,减少“先施工后协商”的被动局面;也有利于矿业权人依据更清晰的规则主张权利,降低长期博弈带来的不确定性。
在权利保障方面,解释对矿业权受让人的救济、矿业权提前收回或退出自然保护地的补偿责任等作出规定,释放出强化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信号。
比如,针对受让人因出让人原因导致无法依法取得矿业用地进而不能勘查、开采的情形,解释明确受让人可解除合同,旨在促使交易对价与权利交付相匹配,减少“名义取得、实际无法开发”的风险,也从司法层面推动“净矿出让”等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又如,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或因管控要求退出自然保护地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补偿,进一步明确行政调整与财产权益保护之间的责任边界,有助于提升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解释对矿业权转让、作价出资、抵押以及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效力作出更明确的规则安排:除国家另有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上述流转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不再以转让审批等作为效力认定的前置条件。
这一规则有助于回应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合同有效与否”争议,稳定交易预期,便利矿业权依法流转与融资安排,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在合同设计、尽职调查与风险约定方面更加规范审慎。
总体看,司法解释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统一裁判尺度,降低同案不同判带来的制度摩擦;二是促进行政审批、项目建设与资源权益保护的规则协同,推动争议由“事后诉讼”向“事前预防”转变;三是稳定矿业权流转预期,增强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可预期性。
下一步,相关主体仍需在实践层面细化配套机制:建设单位应加强压覆风险评估与预算安排,完善协商与信息披露;矿业权人应规范勘查投入、设施建设与证据留存,提升依法维权能力;地方有关部门可探索建立压覆补偿测算指引、第三方评估与争议调处机制,形成行政与司法衔接的闭环。
前瞻来看,随着解释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矿产资源领域的权利边界将更清晰、争议处置路径更明确。
可以预期,围绕重大项目压覆的纠纷将逐步从“责任争论”转向“标准落地”,从“个案拉锯”转向“规则治理”。
在资源安全、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并重的背景下,法治化、市场化、可预期的制度安排将成为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要支撑。
矿产资源纠纷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在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通过明确补偿责任边界、强化矿业权保护、规范权利流转,为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清晰指引。
这不仅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减少纠纷,更重要的是为国家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和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该解释的实施,可以预期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秩序将进一步规范,市场活力将得到更好释放,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协调也将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