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企业年会进入集中举办期;年会文艺演出中,歌曲演唱几乎是常见环节,但这类安排并非“想唱就唱”。安徽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提示企业:年会用歌同样可能触碰法律底线。案件事实清晰。某歌曲著作权人发现,合肥一家企业在2023年年会上邀请歌手现场演唱其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但表演者与主办方均未取得许可,也未支付报酬。随后,著作权人将歌手及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明确了责任承担方式。经审理,法院认定主办企业作为演出组织者、歌手作为表演者,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涉案歌曲,侵犯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表演权,构成共同侵权。案件争议焦点也集中在“合理使用”的适用边界。需要强调的是,该年会虽未向参与人员售票收费,但并不足以免责。法院查明,年会通过7家媒体同步直播,累计点击观看达400余万人次。由此可见,活动虽不直接收费,但通过互联网传播客观上产生了对企业的宣传推广效果,难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最终,法院判令主办企业与表演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判决已生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赵虎对此分析称,年会用歌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是否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结合司法实践,以下三类情形最容易构成侵权。其一,付费邀请外部歌手表演他人歌曲。无论年会是否对外收费、是否传播,只要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费用,即可能构成侵权,通常也较易被认定。其二,将歌曲表演内容进行线上传播。即便年会只面向内部、未收费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只要通过直播、剪辑成短视频发布至公众号或短视频平台等方式对外传播,就可能涉嫌侵权,本案即属此类关键情形。其三,改编他人歌曲后表演。为贴合年会主题,有的企业会改动流行歌曲的词、曲,加入企业宣传或内部梗。赵虎律师提醒,改编是否收费、是否传播并非唯一判断标准,未经许可的改编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著作权法也明确,“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而改编权属于重要权利之一。赵虎律师继续指出,使用他人歌曲要符合“合理使用”,通常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第一,表演范围限于企业内部,无外部人员参与且不对外传播,活动不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二,使用行为不具有营利性,不向参与人员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第三,表演时应明确标注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及作品名称。由此可见,“合理使用”的适用空间并不大。企业组织年会时,如涉及邀请专业歌手演唱、开展直播传播或改编歌曲,宜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以降低合规风险,也体现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
此案为企业年会用歌敲响了合规警钟,也反映出企业文化活动中知识产权管理的现实需求。在推动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满足企业文化建设,需要法律界、企业界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深入完善规则与服务供给。企业只有把文化活动纳入法治与合规框架,才能办得安心、走得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