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双罚制

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科雄在“行政审判讲堂”2026年第二期上,现场解答了通过法答网提交的四个疑难复杂问题。其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江悦提出了一个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双罚制”,能不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给这个问题给出了具体解答。按照这个条例的条款内容,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这类单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时,就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这里的“双罚制”,就是指要对单位还有它的负责人一起进行处罚。如果因为公司内部成员为了公司利益违法,只罚成员不罚公司,或者反过来只罚公司不罚成员,都是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这个制度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公司和个人的财产、责任必须互相区分开来。 《民法典》里有关于自然人还有个体工商户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如果是个人经营的债务,就用个人的财产来承担;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债务,就用家庭的财产来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分不清是个人还是家庭经营的,那就看是谁出钱投资、是谁享受收益来定。所以个体工商户并没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必须要用经营者个人或者他的家庭财产去负责。因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责任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双罚制”的规定也没办法应用在个体工商户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