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是发生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鲁某这家伙可倒霉了,提前14天就在某客栈预订了十一黄金周的客房,还把1281元的房费一次性全交了。结果呢,他没抢到车票,只好提出退订退款。客栈那边却不买账,说是退订超过了30分钟的时限,不退款。 法院那边审理了一下,觉得还是得按实际损失算,还得看谁的错更多。最后判决这家客栈退给鲁某1000元。记者从最高法那儿打听了一下,鲁某是在网上订的房,提前14天给了钱1281元。订单页面上写着,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能取消,取消了要扣全额预付款。结果鲁某没买到票,就在订完两小时后上网申请退订和退款。客栈自然不肯让步。 鲁某就把客栈给告了,要求退1281元。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提供条款的人得讲公平,不能加重对方责任。法院认为客栈和鲁某算是签了旅店服务合同了。那个什么30分钟后不能退的条款虽然写得挺显眼的,但这事儿嘛,鲁某没买到票在两小时后就退了。这时候距离入住还有14天呢,客栈完全可以把房间再卖出去嘛。如果按照那个条款来执行,那消费者可就太吃亏了。 法院觉得还是要看看客栈到底损失了多少钱,还要考虑一下能不能再卖、谁对谁错这些因素来定责任。所以最后判客栈退1000元。最高法也说了,现在旅游挺火的,大家都在网上订酒店。搞那个限时退订其实是商家想多点成交率少点风险,但也容易出纠纷。这次判决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定了个退款金额,既照顾了消费者又考虑了商家利益,还能帮着把预订消费模式搞完善点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