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交易和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平台规则不透明、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为更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各方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办近日联合发布两部规章。两部新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网络交易领域的监管迈向更精细、更制度化的阶段。 从现实情况看,当前网络交易平台的主要矛盾集中三个上。其一——平台规则制定权过于集中——部分平台借规则对商家作出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费用,甚至以“罚款”等方式变相处罚。其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仍有短板,“大数据杀熟”“仅退款”等问题频发,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投诉权受到影响。其三,新技术应用带来新的监管挑战,数字人主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缺乏明确规范,容易被用于传播虚假信息。 针对上述问题,《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作出系统规范。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收取不合理费用、进行不合理“罚款”、减损会员权益等行为。同时,办法进一步细化列举“二选一”、只收费不服务、强迫低价倾销、强迫参与推广促销并收费等违法情形,为执法认定提供更清晰的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办法列明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限制投诉举报权、“大数据杀熟”等典型违法情形,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则围绕直播电商的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式。办法将流量处置纳入监管措施,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将违法情况通报平台后,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有关主体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等处置。此机制有助于形成部门协同与平台治理相衔接的监管格局。 值得关注的是,两部新规均强调平台规则的透明度与公开性。《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平台应当持续公示平台规则或链接,规则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理解,并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经营者、消费者关注收费、争议解决等重要内容。平台对经营者、消费者采取负面管理措施时,特别是收取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充分告知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申诉渠道。这些要求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保障各方的知情权。 新技术监管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规定既鼓励技术合规应用,也降低新技术被滥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同时,办法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要求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相应的平台经营者义务,补齐监管空白。 从法律体系看,两部新规是对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的细化与完善。它们对分散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平台责任规定作了归纳整合,并结合监管实践作出更具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既保持与上位法协调一致,也提升了可操作性。 两部新规实施后将带来多上影响。对平台内经营者而言,规则更透明、更规范,有助于维护合法权益,形成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对消费者而言,更细化的保护条款将有助于遏制“大数据杀熟”等侵害行为。对平台企业而言,明确的合规要求有利于完善运营体系、降低法律风险。对行业整体而言,两部新规将推动网络交易和直播电商向更健康、更有序的方向发展。
网络交易监管加强——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数字经济稳健发展的基础;两部新规落地,表明了监管部门在鼓励创新与守住底线之间的平衡。面对技术快速迭代,规则只有及时更新,才能让市场参与者在更公平的环境中竞争,让消费者在更安心的环境中消费。这既是监管能力的提升,也标志着数字经济治理更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