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 前11个月起诉行贿犯罪近3000人 同比增长7.6%

党中央提出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大决策部署,正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中不断深化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近日的访谈活动中披露的数据表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正在形成更加均衡、更加有力的打击格局。 从数据看,去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行贿犯罪2982人,较上年同期增长约7.6%,该增幅反映出检察机关在行贿犯罪惩治上的力度在持续加强。长期以来,反腐败工作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行贿人往往因为处罚相对较轻而缺乏足够的威慑力。这种不均衡的打击格局容易导致腐败链条中的"供给方"风险评估较低,从而继续从事贿赂活动。检察机关加大行贿犯罪起诉力度,正是对这一问题的有针对性纠正。 检察机关在强化行贿犯罪惩治的过程中,采取了更加科学、更加规范的办案方式。一上,检察机关强化对行贿犯罪事实及证据的审查,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准确把握量刑情节,向法院提出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依法严惩重点行贿行为,特别是针对那些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行贿对象权力大的案件,加大惩治力度。这种精准化的办案思路,使得行贿犯罪的法律后果更加明确,威慑作用更加显著。 制度创新是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的重要支撑。检察机关推广"受贿行贿一起查"办案模型基础上,深入完善了工作机制。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检察机关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了可参照适用的标杆。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检察系统内形成了更加统一、更加规范的办案标准,提高了精准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水平。 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是打击行贿犯罪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时,不仅要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更要追回其通过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这涉及财产性利益的追缴和非财产性利益的纠正两个上。财产性利益包括金钱、房产等有形资产,非财产性利益包括职务晋升、项目承揽等无形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门研究论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会同相应机构探索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协同完善追缴计算方法和纠正程序,使得这项工作更加科学、更加有效。 从反腐败的整体效果看,"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加快,正在形成对腐败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受贿人失去了行贿人的配合,行贿人也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使得腐败交易的成本大幅上升。同时,通过追缴不正当利益,使得行贿人即使侥幸逃脱刑事处罚,也无法保留因行贿获得的利益,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这种多维度、全方位的打击格局,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根治腐败需要同时惩治受贿者和行贿者;通过完善证据审查、量刑建议和利益追缴等机制,"受贿行贿一起查"将持续转化为制度成果和治理效能,为营造清正政治生态和公平市场环境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