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要说把已经送出去的东西再拿回来,法律上其实是有说法的,关键就在“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这两个概念上。咱们先说一个明确的结论:这事儿是能办成的,就是得看情况。 先讲这个“任意撤销权”,这是对赠与人比较有利的一种情况。如果对方还没把东西收到手里(比如快递还没收),你就可以反悔。不过有个前提条件清单:第一得是没公证过的合同;第二必须本人行使,配偶父母这些都代替不了;第三这事不能是为了救灾扶贫之类的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第四必须是在交付之前。只要这四点全满足了,你想反悔就能随时喊停。 不过有三种情况是任意撤销权用不上的:如果是涉及到救灾扶贫这种社会公益性质的事儿(比如给希望小学送书);或者合同已经公证过盖了钢印;又或者是结婚彩礼、贺寿红包这种有道德义务性质的事情,那法律就默认你说话算话,想反悔法院也不会答应。 再来说说“法定撤销权”,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对方太不讲理了(白眼狼)。只要对方出现下面三种情况之一,赠与人就有权直接要回东西:比如严重伤害了你或者你的家人(哪怕是把岳父打伤了也算);或者对方有义务照顾你却不履行(白吃白喝还骂人);又或者他答应了给你儿子买房却拖成了烂尾楼。 这里面还有个时间限制问题:一旦你发现了这种情况,必须在知道的那天起一年之内去起诉或者发律师函去要钱。要是超过这个时间你还没行动,法院就直接把这个权利给驳回了。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受赠人的行为导致你死亡或者失去行为能力了,这时候你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在知道这事之后的六个月内也能撤销这个赠与。 那要回东西之后会怎么样呢?符合法定撤销权的情况就比较好办了,东西自然回到原主人手里,受赠人算是白忙活一场。要是滥用任意撤销权就麻烦了:如果东西已经交了但你又没正当理由反悔的话,就得先跟对方商量;要是商量不通就可能得打官司了。这一折腾律师费、时间成本都得浪费进去不说,最后可能还得赔偿对方因为信任你而产生的损失。 所以简单总结一下就是:想要拿回赠与物,先看合同上有没有公证或者公益的标签;再看看受赠人有没有打伤人、欠钱不还这种恶行;最后把时间窗口算准了就行。别让自己的权利白白作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