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职业打假人,商家难道就只能任由宰割吗?作为法律工作者,安徽王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其实并没有固定的法律定义,而是人们对这种现象的一种通俗说法。他们的做法通常是:明明知道商品有问题还要去买,然后就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去要求商家赔付惩罚性赔偿金。现在的争论焦点主要是:这些人到底能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也就是要看他们买东西是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如果认定他们是消费者,那他们索要的赔偿就该支持;要是认定不是,那他们的权利就没了依据。那咱们该怎么判断呢? 首先看购买数量,有没有超出平时生活需要。比如一下子买几十件衣服、几十袋零食,或者针对一个问题(比如标签写错)在好多店铺反复下单。这明显超过了正常人家过日子的量。 其次看是不是把打官司当成了主业。以前全国各地都打过这种官司,买东西、录像、固定证据、投诉、索赔这些流程特别熟练。 最后看买东西之前知不知道有问题。这种人通常不跟你谈价还价,直接就提“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有些甚至会直接跟商家说多少钱合适,不给够就一直举报投诉。 这次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得很清楚。从2024年8月22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明确了边界:只有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的商品才能获得法律保护。超出这个范围的知假买假行为就不再属于消费了。 具体怎么判断合理消费呢?法院会看保质期长短和普通消费者的习惯来定。只要没超过这个范围,赔偿就支持;超出了就不行。 不管是不是职业打假人,都有权向卖家要钱。但只要购买的量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范围内,钱就得给;超出部分就不能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