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完善生育保险产检待遇 国家医保局回应将探索制定孕检服务包

围绕生育支持体系建设,产前检查费用保障如何“跟得上、用得顺、报得了”,成为代表委员和群众关注的焦点。

产检贯穿孕期全程,是降低孕产妇与新生儿风险、早发现早干预的重要环节,但在部分地区却仍是生育医疗待遇中的相对薄弱点,集中体现为目录不清、待遇不一、结算不便等问题。

问题方面,一些地方的生育保险对产前检查的覆盖范围有限,门诊产检费用报销存在标准不明确、流程不顺畅等情况;部分地区产检目录缺少清晰规定,政策边界模糊,导致适龄生育女性在就医时对“哪些能报、报多少、怎么报”缺乏稳定预期。

与此同时,生育保险制度在城乡、区域与群体之间发展不平衡,女职工与非就业女性在待遇水平和可及性上存在差异,叠加跨地区就医需求增长,也给异地就医结算带来不便。

原因在于,产前检查主要发生在门诊场景。

相较住院费用管理,门诊保障在项目设置、支付方式、控费与监管等方面组织难度更大,且各地基金承受能力、医保信息化水平和医疗服务供给结构不同,容易形成政策“碎片化”。

此外,部分地方仍沿用较为粗放的定额结算或缺少统一的临床与支付标准,使得孕期检查项目名称、频次、费用构成与报销比例难以形成一致口径,既影响基金精细化管理,也增加参保人办事成本。

影响层面,产检保障不足不仅增加个人负担,也可能导致部分人群出现“少检、漏检、延检”,对母婴安全管理形成隐患;政策不统一还会放大地区差异与群体差异,弱化生育支持政策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随着人口流动规模扩大、异地就业与异地居住更加普遍,若结算衔接不畅,群众在孕期跨地就医将面临重复跑腿、垫资压力上升等问题,影响政策获得感。

对策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民医院(省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周琳提出,从制度设计与经办服务两端同步发力:一是优化产检支付方式,推动从按定额结算向按项目结算转变,或借鉴辅助生殖管理思路,将产前检查纳入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扩大生育保险适用项目范围;二是加快形成统一的产前检查标准及项目规范,结合临床实际细化项目名称、频次和报销比例,并区分普通孕妇与高危妊娠人群建立更明确的目录指引;三是完善异地就医政策衔接,明确生育政策及待遇标准,简化异地就医审批流程,提高直接结算便利度;四是着眼可持续性,构建并完善生育保险多元筹资机制,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健全监督规则与权利保障安排,推动形成共担共济共享的生育支持体系。

对于上述建议,国家医疗保障局在会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后作出回应表示,正研究起草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相关文件。

在产前检查待遇保障方面,拟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基本服务包,并参照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在住院分娩费用保障方面,提出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总体上达到职工医疗住院费用保障水平。

同时,将推进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进一步提升群众参保获得感。

关于多元筹资机制建设,回应指出相关建议具有前瞻性,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研究。

前景判断上,探索孕检基本服务包并参照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释放出加强门诊端生育保障、推动待遇与管理“标准化+精细化”的政策信号。

下一步工作的关键在于:一是把临床必要性与基金可承受性相统一,明确“基础项目”边界,强化高危人群的精准支持;二是推动全国范围内目录口径、编码与信息系统互认衔接,为跨地区直接结算提供技术与规则支撑;三是同步完善支付方式与监管机制,既要保障孕期检查的可及性,也要防范不合理检查与过度医疗;四是在筹资与待遇之间建立动态平衡机制,形成与生育支持政策相匹配、可持续的制度安排。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落实积极生育政策的必要举措。

从产前检查的规范化管理到生育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从制度的统一性到筹资的多元化,国家医保部门的系列举措体现了对生育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群众关切的回应。

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推进和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将更加健全,生育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升,为广大育龄女性提供更加坚实的医疗保障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