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贵州黔南州督察时发现,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这一问题随即引发生态环境部公开通报。
记者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案经过系统调查评估、依法磋商赔偿、科学实施修复,现已作为典型案例纳入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违规建设阻断鱼类洄游通道,保护区生态功能遭受严重损害。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务部门调查核实,罗甸县某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大坝工程和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均位于罗甸县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核心范围。
两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均未通过农业农村部门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也未配套建设过鱼设施。
工程形成的坝体直接阻断了鱼类正常洄游路径,库区蓄水淹没了激流型鱼类的天然产卵场,严重影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鳠等特有鱼类的繁殖和生存环境。
权威评估量化生态损失,赔偿金额与修复方案同步确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黔南州农业农村局与两家涉案企业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评估结果显示,某电力公司水电站导致斑鳠流水型河流生境5.66公里的生态服务功能完全丧失,罗甸县某水务公司大坝工程造成8.85公里河流生境生态服务功能季节性损失。
经科学测算,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额认定为5753.06万元,其中罗甸县某水务公司承担3037.81万元,某电力公司承担2715.25万元。
赔偿资金将专项用于坝王河斑鳠栖息地恢复重建工程、保护区斑鳠种群重建工程以及鉴定评估费用。
多部门协同办案推进磋商,司法确认保障协议执行。
黔南州成立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办理专班,抽调执法、水产、法律等领域业务骨干集中攻坚。
2022年11月,黔南州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本着既要修复生态环境又要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同意赔偿义务人提出的延期缴款、分批支付请求。
双方最终就签订磋商协议达成一致,并分别与两家企业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同年12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确认,为协议履行提供法律保障。
系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保护区生态功能逐步恢复。
根据赔偿协议要求,地方水务部门组织实施拆除涉案水坝和电站,增加25公里河流生境作为斑鳠栖息地及繁衍场所。
同时修建罗甸县八吝大坝过鱼通道,该设施已于2023年12月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有效解决了鱼类洄游受阻问题。
当地编制保护区资源管控方案及中长期鱼类增殖放流计划,有序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截至2025年6月,保护区水域累计放流鲢鱼、鳙鱼100万尾,斑鳠12.14万尾,南方白甲鱼15万尾。
监测数据显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鳠等特有鱼类野外种群数量显著恢复,保护区水域水生生物物种丰富度和种群密度明显提升。
本案作为"多因一果"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重要典型示范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充分发挥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契机,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运用法律手段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在磋商环节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维护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又兼顾企业实际困难,实现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从"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黔南案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向精细化、法治化迈进。
当5753万元赔偿金转化为潺潺清流中的鱼群欢跃,这场生态修复实践不仅偿还了自然债,更昭示着绿色发展理念在制度保障下的生根发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