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揭示了一起网络淫秽物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龙某通过微信平台从事淫秽视频贩卖和介绍他人入群的违法活动,最终因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依法处罚。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龙某的违法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贩卖淫秽视频。自2020年2月至2025年5月间,龙某通过缴纳会员费加入多个淫秽视频微信分享群,从中获取淫秽视频资源后,以一部10元、两部15元、三部20元等不同价格向不特定人员贩卖。经查,龙某曾将5部淫秽电影分解为56个小视频出售给陈某,收取30元;还将16部淫秽电影分解为109个小视频出售给何某等人,收取118元。经浦江县公安局鉴定,这些视频中共计147个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二是充当"中介"介绍他人入群。龙某向他人收取68元至128元不等的费用,介绍其加入淫秽视频分享群,从中获利。 这种"一条龙"的违法模式使龙某获得了可观的非法收益。至案发时,龙某通过贩卖淫秽视频及介绍他人入群,共计非法获利36284元。这个数字充分反映出网络淫秽物品犯罪的利润空间和社会危害程度。 网络淫秽物品犯罪体现为新的特点和趋势。传统的淫秽物品贩卖多依赖于光盘、书籍等实体载体,而当前犯罪分子利用微信、QQ等社交平台建立分享群组,通过虚拟转账进行交易,隐蔽性更强、传播范围更广、取证难度更大。同时,犯罪分子采取"会员制"模式,通过收费入群的方式扩大受众,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违法产业链。这种演变趋势对执法部门的打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浦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考虑到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一判决既说明了对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也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从案件处理的角度看,相应机构需要继续加强网络空间的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社交平台淫秽物品违法犯罪的侦查力度,建立健全网络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线索。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和清理违法群组,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网络淫秽物品危害的认识。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打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既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也是净化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只有持续强化法治震慑、压实平台责任、提升公众防范意识,才能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