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文亚欣报道了一桩由罗冠明、冼文光团队审核过的知识产权纠纷。2023年4月,A公司在市场上发现B某、C公司还有D公司(也就是B某的公司)在大肆出售并宣传一种桉树树苗,这些树苗明明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A公司立刻行动,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打了报告,要告B某他们把侵害“卢桉1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号为20200194)的行为马上停止,还要他们赔偿80万元经济损失和维权的合理开支。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彭盎审理后指出,A公司是这个植物新品种的共有人,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检测结果表明,被告拿来销售的是“86号”桉树瓶苗,这其实就是整个桉树植株,属于繁殖材料。这种植株跟涉案的授权品种“卢桉1号”长得一模一样。法官说B某心里清楚,A公司根本没卖过“卢桉1号”瓶苗,那个供应商也没拿到A公司的授权。结果B某还是签了合同,买了些“86号”瓶苗回去让C公司培育成苗再卖出去。他这么干分明就是故意的,心里存着坏心思。 所以法官认定B某、C公司和D公司一起干了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事,构成了共同侵权。法院判决这三家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卢桉1号”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且一共赔给A公司80万元。 彭盎法官在说法里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说得很清楚:没经品种权人允许去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了挣钱把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拿去重复利用再生产另一个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话,法院就认定是侵权了。 这个案子里的侵权人光看A公司的法人发的微信联系人和供应商说自己是“卢桉1号”的培育人就瞎判断人家有了授权,根本没尽到该有的注意义务。而且在交易的时候他们不光没去核实情况,还特意要求把“卢桉1号”改成别的编号来躲避检查。这就说明他们其实知道供应商没得到授权还在装糊涂。因此对于他们说自己是合法买的这个辩解,法院当然不认可了。 这次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考虑到他们是故意的心态,多罚了一些钱。这样既保住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能让大家知道法律对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有多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