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网络传播空间的治理压力,往往集中体现在少数高频账号的“情绪化表达”与“标签化攻击”上。
佛山市有关部门披露的案件显示,梁某某在较长时间内通过发布短视频、开展网络直播等方式,针对基层组织及工作人员持续实施公然侮辱、诽谤行为,并引发大量低俗、淫秽评论以及围绕侮辱、诽谤话题的二次创作与扩散,形成“内容—情绪—传播”循环。
案件中相关内容浏览量、转发量规模较大,说明单一账号也可能在算法推荐与社交转发叠加下,迅速放大对他人名誉与公共讨论秩序的破坏效应。
原因——从案件披露信息看,诱因是当事人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满,进而将矛盾转移到网络空间,以持续输出对特定对象的贬损性内容来寻求关注与表达出口。
这类行为之所以容易滑向违法犯罪,一方面在于“即时发布、低成本扩散”的平台特性降低了言语攻击的门槛;另一方面在于部分网民对“监督与诽谤”“批评与侮辱”的边界认识不足,误将情绪化言辞当作公共监督的正当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专项调查组通报显示,纪检监察机关经核查未发现其视频所反映问题成立;且核查期间曾多次约请其面谈了解、核实情况,但其未到场、也未进一步提供材料。
这反映出个别当事人在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撑的情况下,选择以流量叙事替代正常反映渠道,最终导致问题性质升级。
影响——此类行为对个体和社会层面都具有叠加危害。
对被指向对象而言,名誉权受损、工作生活受到干扰,甚至可能造成长期心理压力与现实风险;对基层治理而言,网络谣言与污名化攻击会侵蚀公众对依法行政、基层组织运行的信任,增加沟通成本与处置成本;对网络生态而言,低俗、恶意评论的聚集与二次创作扩散,会进一步污染舆论场,挤压理性讨论空间,诱发围观式起哄和网络暴力。
更需警惕的是,一旦“攻击性表达”在传播机制中获得回报,容易形成模仿效应,使公共讨论从事实与规则转向情绪与对立。
对策——依法惩治与源头治理应同步发力。
司法层面,本案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一审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二审维持原判,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明确司法态度: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有边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治理层面,可从三方面完善链条:其一,强化平台责任与内容治理能力,完善对恶意引战、反复侵权内容的识别处置与证据留存机制,及时阻断低俗评论聚集与二次传播;其二,畅通依法反映问题的渠道,推动基层单位在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基础上做好回应与沟通,减少矛盾在网络空间被情绪化放大;其三,加强普法与媒介素养教育,围绕名誉权保护、网络言论边界、证据意识与法律后果开展常态化宣传,引导公众将监督权用在“基于事实、依法表达”的轨道上。
前景——随着直播、短视频等形态持续发展,网络表达的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相关案件的依法处置将对净化网络生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产生示范效应。
可以预期,网络治理将更加注重“全链条”协同:既通过执法司法形成震慑,也通过平台治理、社会共治、法治教育促进从源头减少侵权内容产生。
同时,针对案件通报中提及的其他涉嫌违法经营线索,相关部门若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也将进一步释放“线上线下同责、违法必究”的治理信号,推动网络行为与现实经营行为共同纳入法治轨道。
该案折射出数字化时代基层治理的新课题——当个人诉求表达异化为网络暴力工具时,既需要司法机关划清言论自由与违法侵权的边界,更需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履责、网民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
正如本案判决书所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这既是对违法者的震慑,更是对广大网民的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