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服务行业的常见模式;然而,一些商家利用"借名经营"的方式规避责任,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消费者何女士通过一款显示为"北京某文化公司"的小程序购买舞蹈课程,并预付3999元。随后课程出现开班时间缩减、地点变更等问题。当何女士要求退费时,该文化公司辩称小程序系"借给朋友公司使用"——自己并非实际经营者——消费者应向门店主张权益。这一辩解反映了当前一些商家规避责任的常见套路。 法院的判决基于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消费者的合理信赖应当得到保护。何女士的所有交易行为——付款、预约、查看课程——均在显示为"北京某文化公司"的小程序上进行,她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知晓背后是否存在其他经营主体,也不应当承担识别真实经营者的义务。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在本案中,该文化公司"出借"小程序的行为已构成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订立合同。由于商家单方变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退还何女士未消费课程费3399元。 从更深层的角度看,这一判决确立了"借名经营"模式下的责任共同体原则。名义经营者以其资质、平台为他人经营行为提供信用背书,实际上已经参与到经营活动中,不能简单地以"非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免除责任。这种做法既是对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保护,也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对商家来说,这一判决传递了明确的信号:随意出借营业执照、账户或网络平台等"借壳"行为,将面临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商家若要规避风险,必须诚信经营,不能将自己的资质和平台作为规避责任的工具。 对消费者来说,这一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权利保障。消费者遇到类似纠纷时,可以直接向名义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一并主张权利,不必为了识别真实经营者而承担额外的举证负担。这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预付式消费考验的不只是服务能力,更是契约意识与信用底线。以"出借小程序"逃避责任,表面看是技术外衣,实质仍是对外承诺与风险转嫁。法院以裁判划清责任边界,既回应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也向市场释放明确信号:谁以名义承揽交易,谁就应对承诺负责。只有让失信成本更高、守信收益更稳,消费市场的活力与秩序才能相互促进、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