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宋某入职甲公司后,公司明确约定工作地点是济南,并且他应当服从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此后,宋某一直在公司A办公地点工作。不过,到了2025年2月,公司决定把整个预算部门搬迁到济南B项目部。尽管公司多次和宋某沟通此事,可宋某就是不同意这次调整。最后,公司连续给宋某发了三份书面通知,要求他去新地方报到,要是不去就按旷工处理。但宋某依然每天坚持到原办公地点打卡,并没有去B项目部工作。结果,公司认定他连续旷工6天,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了劳动合同。宋某对此不满意,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审理这个案子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公司是否有权调整工作地点;二是这次调整是否合理;三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虽然合同里写明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但并不是说公司就可以随意调动员工的位置。这次调整工作地点是因为经营需要,而且通勤距离也只是增加了一公里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后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虽然宋某提起上诉后也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这次纠纷给我们一个提醒:企业要依法管理和履行通知程序;员工也要理性维权并积极配合合理的管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