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老友聚餐引发命案纠纷 法院判决厘清同饮者责任边界

一、事件经过:一场老友聚会引发的法律纠纷 2024年3月,家住上海静安区的张老先生(74岁)前往奉贤探望多年牌友,一行人共进晚餐,席间共饮白酒一瓶。

餐后,张老先生与在座友人相约前往附近棋牌室继续消遣。

同行者骑电动车将其送至棋牌室门口,张老先生随即在该处摔倒,经送医救治后,因急性硬膜下血肿不治身亡。

张老先生的女儿张女士认为,父亲的离世与在场老友存在直接关联,并向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五名老友列为被告,索赔金额达34万余元。

她指控对方存在三项过失:未将父亲安全送回家中、对醉酒者未尽看护责任、事发后延误救治长达两小时。

张女士还表示,事发当晚在医院,几名被告曾告知她父亲已被送回家,直至她查阅警方监控录像,才得知父亲实际倒地于棋牌室门口。

对此,被告方均表示异议。

他们称,聚餐时张老先生饮酒量约为三两,席间众人曾多次劝其少饮,餐后是张老先生本人坚持要去棋牌室,摔倒后大家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不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

二、法院查明:责任认定有据可依 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柘林人民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审查。

法院查明,张老先生聚餐后确已处于醉酒状态,同行者以电动车将其送至棋牌室门口,而非送回住所,且在场人员并不掌握张老先生的具体家庭住址。

在护送与照顾环节,同行者存在轻微疏忽。

关于"延误两小时送医"的指控,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

据记录,张老先生于当晚7时10分摔倒,8时15分已抵达医院接受救治,结合路程实际耗时,救治过程并无明显延误。

此外,法院对五名被告的责任进行了逐一甄别。

其中,67岁的吴阿婆因提前离席、未在现场,另一名被告陈先生因未参与打牌、不在事发地点,两人均被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

柘林人民法庭副庭长戴劲松在庭审中指出,共同饮酒者在不了解对方酒量的情况下,不应强行劝酒或拼酒。

一旦发现同饮者出现醉酒迹象、行走不稳,组织者与同行者便负有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

本案中,同行者在张老先生醉酒后未能尽到妥善照顾之责,对其摔倒身亡存在一定过失。

法院最终判决:张老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疏于注意,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名同饮者中,聚会组织者赵女士承担3%的赔偿责任,另两名陪同者各承担1%,三人合计赔偿约1.7万元。

其余仅陪同饮酒、未参与后续活动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类案参照:共饮责任已有司法先例 此案并非孤例。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全国各地法院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已逐步形成相对清晰的裁判思路。

2025年,某地一名17岁少年凌晨饮酒后溺亡,其父母将同饮者及邀约人悉数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同饮者与邀约人各赔偿7万元。

另有2024年上海一起案例,一名男性在聚餐饮酒后猝死,家属将同桌人员告上法庭。

由于同饮同事事先并不知晓死者患有心脏病,且在其出现不适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仅支持被告自愿补偿的2万元。

上述案例表明,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不会因情谊关系而免除应有的法律责任,也不会脱离客观事实对善意行为苛以过重义务。

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当事人是否尽到了与其身份相符的合理注意义务。

四、法律提示:共饮之欢须守安全之责 根据现行民事侵权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惯例,共同饮酒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产生相应的法律义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劝阻义务,即发现同饮者已有醉酒迹象时,应及时劝阻其继续饮酒;其二,护送义务,对于醉酒者,同饮者有责任将其安全送达住所或交由其家属照管;其三,救助义务,一旦同饮者发生意外,在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不得延误。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责任的承担并非"一刀切",而是综合考量当事人在事件中所处的角色、实际行为及主观过错程度,依法分配相应比例的责任。

人情往来不应以安全为代价。

共同饮酒的责任边界,既取决于法律规则,也取决于每个人对风险的敬畏与对他人的体恤。

把提醒、照护、救助落到实处,把自律、克制、理性变成习惯,才能让“相聚一场”的温暖,不再因疏忽而演变为难以承受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