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三人清算承诺责任认定须经审判程序 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

问题——承诺能否成为执行追加“通行证” 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常遭遇被执行企业注销、财产难以查控等难题,于是把注意力转向曾参与清算、或在注销材料中出具过承诺的第三方。此次最高法裁判集中回应的核心问题是:第三人在企业注销过程中出具承诺,称企业已完成清理结算、如内容不实将依法赔偿,人民法院能否据此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从最高法观点看,结论指向审慎和边界:能否追加——不在于承诺措辞“有多重”——而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具备可以直接执行的责任确定基础。否则,执行程序就会被迫承担实体审理功能,既违背程序分工,也可能影响各方实体权利。 原因——实体争议需经审判确认,执行不得替代审理 最高法指出,判断第三人是否应依承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往往需要对多项关键事实作出实体认定:公司是否依法清算、清算是否存在不当;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损失是否由清算不当导致;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具体数额等。这些内容涉及权利义务的设定与分配,应当通过审判程序形成判决予以确认,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判断。 同时,追加被执行人本质上是执行力的扩张。执行程序强调效率,但前提是权利基础明确。若缺乏清晰法律依据或生效法律文书,就将第三人直接纳入被执行人范围,可能突破法定主义要求,带来执行权边界争议,并增加后续救济成本。 影响——为企业注销承诺、市场退出与债权保护划定规则 该裁判立场对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和债权保护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 其一,明确程序边界,避免执行程序“实体化”。执行法院应围绕生效法律文书开展财产查控与强制措施,而不是在执行环节对清算责任、过错与损失进行实质审理,从而减少反复争议,提高司法运行的可预期性。 其二,提醒市场主体谨慎出具注销承诺并完善清算治理。案情显示,涉案企业形成解散清算决议,由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载明“无资产、债权债务已处置完毕”等内容;主管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承诺函,涉及税款、债务、纠纷诉讼、员工安置等,并表述“如不履行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强调,这类承诺并不当然等同于对特定执行债务的“书面清偿承诺”,也不必然导致执行追加。对企业而言,规范清算程序、如实披露财产与债务、留存可核验材料,才是降低风险的关键。 其三,为债权人提供更清晰的维权路径。裁判明确:当责任尚未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条件时,债权人不宜寄望在执行程序中“一步到位”,而应通过诉讼等方式就清算不当、承诺责任或侵权损害等主张进行实体审理,取得可执行依据后再进入执行程序。 对策——严格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厘清“承诺”与“清偿承诺” 最高法在裁判中强调,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以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限,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适用该条至少应把握三项要点:一是存在“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前提;二是承诺发生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这一节点;三是承诺性质必须是“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第三人承诺更接近于对备案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保证,或仅表述“造成损失依法赔偿”,但未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清偿”作出明确、直接的承担承诺,通常难以直接适用第二十三条。另外,即便承诺文字存在,承诺责任的成立范围、与特定债务的对应关系以及赔偿计算等,也可能仍需通过审理加以确定。 前景——促进市场退出规范化与司法执行高质量运行 从长期看,此类裁判规则有望推动两上改进:一方面,企业注销与清算将更强调程序合规与信息可核验,登记承诺回归其行政管理属性和真实性担保功能,减少以概括性赔偿表述替代实质清算的做法;另一方面,司法执行将更突出“以生效裁判为中心”的运行逻辑,通过严格把握法定追加条件,守住执行权边界,实现执行效率与程序正当性的平衡。

公司注销是市场“新陈代谢”的必要环节,但退出便利不能以牺牲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同样,债权保护也不能通过程序错位实现“以执代审”。最高法明确执行追加的法定边界——既维护执行秩序——也引导各方回到依法清算、依法诉讼、依法执行的路径上,为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