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一商家知假买假索赔被驳回 法院明确经营者"知假买假"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 一场围绕“超低价网购高配手机”的纠纷近日尘埃落定。

2024年11月1日,无锡某电子商务部经营者王某在刘某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4部某品牌白色1TB版本手机,订单显示单价1780元,经优惠后实付5440元。

随后店铺关闭、订单未发货,平台于2024年12月3日完成全额退款。

尽管已获退款,该电子商务部仍以“双方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卖方拒不发货致其无法按优惠价采购转卖获利”为由,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市场价与成交价之间的差额计算损失,索赔3.5万元。

原因—— 法院审理查明,同期正规渠道同型号手机售价在万元以上,京东自营旗舰店该版本单价为12599元。

与此相比,涉案交易价格不仅低于市场均价,更远超正常促销可能出现的合理区间,显著背离一般交易常识,足以引发经营主体对商品真伪、来源及质量状况的高度怀疑。

从法律关系看,本案争议焦点不在于“是否下单”“是否退款”,而在于经营者能否在明知或应知商品可能为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以“未交付正品”作为前提主张差价损失。

法院指出,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与经营者设定了更高的注意义务。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核验合格证明和相关标识;依据第三十九条,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综合异常低价这一客观事实,以及该电子商务部及其经营者此前曾提起多起类似诉讼的情况,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作为经营者,具有更强的专业识别能力与审慎义务,其在交易时对“非正品”的风险系明知或至少应知;同时,卖方对所售商品非正品亦应认定为明知。

在此情形下,原告为转卖盈利而“知假买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涉案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影响—— 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决定了损失计算逻辑能否成立。

原告将“正品市场价”与“下单成交价”的差额视为损失,隐含前提是合同有效且卖方负有交付正品的给付义务。

但当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确认无效后,以“应当交付正品”为基础的差价损失主张失去法律支点。

梁溪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相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裁判释放出清晰信号:司法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对市场主体利用规则漏洞、以“知假买假”牟利并通过诉讼套利的行为保持审慎态度。

特别是在网络零售场景下,极端低价、非正常折扣频繁诱发纠纷,若经营者以专业身份参与交易却放弃应尽审查义务,甚至反向以“未按正品履约”为由索赔,将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增加平台治理与司法资源负担。

对策—— 承办法官提示,现实市场中“知假买假”并不鲜见,而法律对经营者与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义务、风险承担与责任后果存在明显区分。

对经营者而言,应强化进货来源审核、凭证留存与质量把关,避免以不合理低价作为进货渠道,更不得以明知存在假冒风险的商品进行采购、转卖。

一旦知假买假后再行流转,不仅可能在民事责任上承担不利后果,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法律后果更为严厉。

对平台与监管部门而言,应持续完善异常低价监测、疑似侵权商品拦截、商家资质核验及投诉处置闭环,压缩假货交易空间;同时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理,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形成“守法者受保护、投机者难获利”的市场环境。

前景—— 随着网络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低价促销与合规边界的冲突仍将长期存在。

可以预期,围绕“身份属性(消费者或经营者)”“是否明知或应知”“价格是否显著异常”“是否具有牟利性目的”等关键要素的审查,将成为同类案件的裁判重点。

司法实践通过对合同效力、损失认定与责任承担的明确导向,有助于校正市场预期,促使经营主体回归合规经营与诚信交易的基本逻辑,推动网络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律的边界不因主观算计而移动。

此案以具体的司法裁判,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的道理: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试图以"知假"换取法律保护,终将在法律的逻辑面前碰壁。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遵守法律、诚实经营,既是义务,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