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环评编制要先备案,否则等着吃罚单甚至停业吧

那个《生态环境法典》里头,对环评编制单位说了不少硬话。说白了,就是要求这些机构跟审批部门别搞利益输送,而且还必须得先去备案,否则等着吃罚单甚至停业吧。要是具体说说第九十九条,那就是给那些接活儿的技术单位规定了规矩,得独立客观公正干活,质量把关得严,得保证数据准不准、报告实不实。这上面还特意提到了技术单位和人员得信用记录好,不能跟环保局那帮管审批的扯上任何利益关系。至于关键岗位的人,必须得有专业本事和工作经验。要是不照做,也就是不报备案的话,环保局就得盯着它们的活儿。具体怎么管,最后还得看国务院那边的规定。第一百条更是强调了建设单位得对报告负责,技术单位自己也得担责。 至于监管这块儿,是设区的市级以上的环保局负责盯人、考核质量。审批部门还得对这些编制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监管。谁要是敢强行为业主指定单位,那也是不行的。 再说说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的处罚力度。要是技术单位搞小动作,导致报告书有问题、结论不靠谱,那后果很严重:不但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罚款,从十万到五十万不等;情节重的更是罚款五十万到两百万,直接禁止从事这行。主持的主要人员也要受罚,五年到十年不让干了。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了另一种情形:要是技术单位和审批部门有关系或者没备案的话,处罚也不轻。责令改正是肯定的了,罚款两万到二十万;要是不改或者改不了,那就是责令停业整顿。 最近这个热点挺热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