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划定地下水开采管控区 41.56平方公里禁采区覆盖三大城市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正式公布全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划定范围,建立了更加科学精细的地下水分区管控体系。

地下水作为重要的战略性水资源,在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部分地区地下水开采强度过大,超采现象较为突出,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质恶化等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华北平原、河套灌区等传统农业地区,由于灌溉需求旺盛,地下水开采压力持续增加。

此次划定禁限开采区,正是在深入分析全区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补给能力、生态环保需求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旨在从源头上遏制地下水过度开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公布的划定范围,内蒙古共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5个,总面积41.56平方公里,主要涉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3个地级市及相关旗县区。

这些禁止开采区多为地下水补给困难、生态脆弱或水质严重超标的区域,需要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与此同时,全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56个,总面积47749.24平方公里,覆盖通辽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等10个盟市。

限制开采区主要针对地下水补给能力相对有限、开采压力较大的地区,需要在严格控制新增取水的同时,逐步削减现有开采量。

为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明确了不同区域的管控要求。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除应对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的临时取水外,严禁任何形式的地下水开采活动。

相关地方政府和企业必须限期关闭所有地下水开采井,停止向新增取水用户发放地下水取水许可证。

这一措施的实施将有效保护脆弱地区的地下水资源,防止生态进一步恶化。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同样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现有用水单位必须制定计划,逐步降低地下水取水总量,实现从粗放式开采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这一举措反映了内蒙古自治区在水资源管理上的战略调整。

随着气候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地下水保护已成为关系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

通过建立禁限开采区制度,内蒙古形成了纵向贯通、横向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既为当前的用水需求提供了保障,也为子孙后代留下了宝贵的水资源。

这种科学决策体现了新发展理念的深刻内涵,即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寻求最优平衡点。

下一步,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禁限开采措施得到严格执行。

同时,通过发展节水灌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等举措,逐步改变过度依赖地下水的局面,建立更加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格局。

守护地下水,就是守护发展的韧性与生态的底色。

以更清晰的空间边界、更严格的制度约束推进禁采限采,体现了对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尊重与对未来发展负责的态度。

把“管住井、控住量、用好水”落到细处、实处,方能为北方地区水安全筑牢底线,为绿色转型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