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理拆除时不能随便用“违建”来逃避补偿义务

话不多说,2007年前后,因为河道整治,某养殖场的大部分区域被纳入了行洪区,经营条件遭到了极大影响。而这之前,该养殖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9年。当时,张某的父亲从镇政府那里有偿购买了这个养殖场的全部资产。到了2003年,房屋还办了所有权证。2004年,张父在原有基础上成立了养殖场,一直正常经营。张某的父亲去世后,这个养殖场由张某兄妹继续经营。到2019年,区政府让街道办去和他们商量资产收回和补偿的事,结果没谈拢。同年11月,防汛抗旱指挥部认定养殖场是违建,要他们限期拆除。之后就真的把养殖场给拆了。张某兄妹向区政府申请补偿安置,得到的却是不予补偿的决定书,理由是养殖场属于违建,没资格拿补偿。 面对这样的情况,张某兄妹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帮忙维权。潘金忠律师和龚鹏菲律师接手后,没有跟政府在“是不是违建”上纠缠,而是直接指出了“行政补偿”和“征收补偿”的区别。他们认为这不是土地征收纠纷,而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清理引发的补偿问题。只要行政行为损害了合法权益,政府就有义务补偿。 于是潘金忠和龚鹏菲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那个不予补偿的决定,并让区政府履行职责。可是一审、二审法院都觉得养殖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没批过手续,当事人要补偿“没法律依据”,直接驳回了诉讼请求。 不过盛廷律师团队并没有放弃。他们帮助当事人申请再审,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审二审有三个错误:一是事实认定错了。案涉房屋是政府主导产权改革合法买来的,还有证呢。二是法律适用错了。一、二审把行政补偿和征收补偿混为一谈了。三是忽视了信赖保护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仔细审查后觉得:虽然养殖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且没批手续,但它的资产是政府有偿出让的,也有相应证照。现在是因为河道清理这些公共利益需要被行政机关清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养殖场基于对政府行为形成的合理信赖受到了损失,依法应该得到行政补偿。一、二审法院说“没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裁定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中止了之前的一、二审判决执行。这个案子正式进入了再审纠错程序。盛廷律师团队表示这次案件再次明确了行政补偿是独立存在的权利救济机制。政府在公共利益需要下清理拆除时不能随便用“违建”来逃避补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