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一张发票变成新的“隐形工程款”

3.38%、57万、五鸿公司、五鸿公司青海分公司还有杨某,这些人和数字牵扯到一个典型的工程税金纠纷。事情是这样的,五鸿公司青海分公司违规把工程分包给了没资质的杨某,两人还签了协议,上面写着材料必须开票。结果杨某一直没开发票,等到算账时,五鸿公司却拿出一张57万多元的扣款单,硬说因为发票没见到,这部分税钱得补上。杨某不服气,先是打二审官司,接着又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到了二审法院(2020)青民终154号这里,法院定了两条死规矩:第一条是说交税的责任在卖材料的人身上,买材料的五鸿公司或杨某只是代垫一下而已;第二条是说因为分包违法了,《工程目标协议书》本身就无效了,合同里写的那个关于“发票由乙方承担税金”的条款也没了效力。而且就算这个条款当初是有效的,工程总造价已经含了3.38%的综合税金,再让他们交一遍钱就重复计算了。 到了最高法这边(2021)最高法民申5463号,结论又加固了一下。判决书里说《工程量计算单》上虽然列了“材料发票”这一栏,但旁边还备注着“税金以后细算”,这就说明双方还没最后定下来金额和谁付钱的事。既然没定好规矩就不能直接用来扣款。还有就是协议无效后,材料款的税不能自动变成工程款的一部分。计算工程款还是得按最高法的解释来办:参照合同约定付款——而不是想当然地让杨某再掏腰包。 最后再给大家提个醒:别以为随便开个发票就能让别人买单。先看合同里怎么写的,要是白纸黑字写了“甲方代扣材料税”,那就按约定走;要是只写了必须开票却没提谁交税的事,法院大概率是不会支持扣款的。再看合同是不是有效,违法分包或者转包这些情况都会让条款大打折扣;无效合同里的任何条款都不能当护身符用。最后看行业规矩通常是“谁采购谁纳税”,施工方被要求承担材料的税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一句话总结:没写清楚就按“谁拿票谁扛税”的朴素逻辑来处理,别让一张发票变成新的“隐形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