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地方标准“专利伏击”再亮明态度:隐瞒标准必要专利信息维权不受保护

一、问题呈现:标准制定中的专利"暗桩"现象引发司法关注 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涉及地方标准专利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案件焦点集中于专利权人在参与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专利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事后提起维权诉讼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本案涉及一件名为"防护墙及用于该防护墙的H型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6年,专利权人以许可方式授权给本案原告某建材公司使用。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被纳入浙江省推荐性地方标准图集。然而,在标准制定全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始终未向标准制定机构主动披露涉案专利的申请及授权情况,亦未就专利许可条件与有关部门进行任何协商。 此后,某建材公司在涉案工程即将竣工之际,方才向施工方发出律师函,随即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00万元,并要求某水泥公司在251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要求某水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由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郑州中院判决支持了其中100万元的赔偿请求。 二、原因分析:制度漏洞与主观故意交织叠加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标准管理规范对专利信息披露的强制约束力尚存模糊地带。本案原告方曾辩称,相关管理办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起草机构在立项之初亦未明确要求提供专利信息,专利权人对此不存在主观过错。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并未采纳上述辩解。法院在判决中着重指出,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不因制度规定是否明确而有所减损。涉案当事人在参与标准制定的全过程中,对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保持沉默,既未主动告知标准制定部门,也未就后续许可安排作出任何说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质。 同时,维权时机的选择亦引发法院高度关注。相关当事人迟至工程即将完工之际才发出侵权通知,此举客观上使被告方陷入无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案、规避侵权风险的被动局面,进而以此为筹码提出远超常规的高额赔偿请求,其行为的不正当性显而易见。 三、司法影响:终审裁判释放明确规则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认定,某建材公司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专利权滥用,其维权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中支持的100万元赔偿,并判令专利权人承担一审及二审合计56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该裁判结果具有重要的规则导向意义。值得关注的是,就在此前约两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国家标准领域的类似"专利伏击"行为作出裁判。此次针对地方标准的认定,更将司法规制的边界延伸至省级标准层面,表明司法机关对于利用标准制定程序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的容忍度正在持续降低。 四、争议焦点:跨省适用的标准必要专利认定问题 本案还涉及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争议,即浙江省推荐性地方标准所涉专利,能否在河南省境内的侵权纠纷中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原告方认为,该标准图集仅在浙江省内有效,对河南省境内的制造、销售及使用行为不具有约束力,涉案专利在本案中应被视为普通专利,而非标准必要专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开的判决书文本中未作正面回应,而是将裁判重心置于诚信原则的适用上,以权利滥用认定为核心依据作出终审裁判。这一处理方式表明,即便跨省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标准尚存争议,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中的诚信义务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五、前景展望:完善标准专利治理机制势在必行 随着技术标准在产业竞争中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标准与专利的交叉治理问题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课题。此类案件的频繁出现,折射出现行标准专利披露机制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亦暴露出部分市场主体将标准制定程序工具化、利益化的倾向。 从长远来看,相关主管部门有必要完善标准制定中的专利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明确披露义务的法律层级与责任边界,同时建立健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协商机制,从源头上压缩"专利伏击"的制度空间。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传递规则导向,与行政监管层面的制度完善形成合力,方能有效维护标准实施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基础。

本案判决标志着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进步。司法机关以诚信原则平衡创新保护与公共利益,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标准专利体系提供了司法样本。在技术标准日益重要的今天,如何建立公平高效的专利生态,仍需制度层面的持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