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按机构定价”转向“按病种定价” 价格改革助推分级诊疗回归有序就医

问题——“同病不同价”削弱分级诊疗引导作用 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中,收费标准往往与医疗机构级别挂钩;由此,同一种一般常见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相对较低,而患者若直接前往二三级医院,相同或相近的诊疗项目收费更高,客观上形成“同病不同价”。这种价格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疗服务供需错配:本可在基层首诊、成本更优的常见病更多流向上级医院,带动患者自付和医保基金支出同步上升,分级诊疗的引导作用难以运用。 原因——信息、规则与识别机制滞后叠加 上述现象背后是多环节衔接不畅的系统性问题。一是信息化支撑不足——诊疗信息共享不顺——转诊、复诊以及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等环节衔接不够,患者难以在充分信息基础上做出合理选择。二是缺少以单病种为核心的共性管理机制,诊疗路径、质量标准和费用边界缺乏统一口径,价格难以围绕病种价值进行更精准的校准。三是疾病分类分级标准不完善,哪些常见病基层能够高质量处置、哪些疑难重症应上转,边界不够清晰。四是缺少基于机构功能定位的患者识别与分流流程,供给侧难以对需求分层响应,价格信号也难以形成有效引导。 影响——资源错位配置推高成本,扰动就医秩序 价格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当价格仍以机构为管理单元、沿用较为粗放的管理方式,容易出现简单化管理,削弱价格对价值医疗的促进功能。一上,二三级医院较高收费水平下可能吸纳更多一般常见病就诊,导致高消耗诊疗用于低复杂度疾病,偏离其主要承担疑难重症诊治的功能定位。另一上,为满足一般性诊疗需求,上级医院可能人员、设备、床位等出现与基层同质化扩张,造成能力建设重复、资源配置低效,挤压基层发展空间,影响分级诊疗秩序的巩固。 对策——从“成本定价”走向“价值比价”,以病种统一规则优化结构 业内观点认为,医疗服务收费既关系公益保障,也关系运行可持续,定价不能只看成本,还应综合疗效、可及性与合理需求。单纯的成本定价,容易导致二三级医院用原本面向重症的收费项目处理一般常见病时,在疗效与成本的综合比较上出现偏差,更强化患者“向上就医”的选择。 因此,有必要以病种为核心建立更具可比性、可执行的价格结构: 一是对一般常见病,推动跨层级机构执行相对统一、体现基层性价比的定价标准,在不降低质量前提下,使价格更好起到“引导基层首诊”作用,实现更实质的“同病同价”。 二是对常见但相对严重、需要更高技术能力与资源支撑的病种,在二三级医院范围内执行与其功能定位相匹配的价格标准,形成“不同病种不同价格”的结构化差异,引导上级医院聚焦疑难重症与复杂诊疗。 三是同步完善配套机制。价格改革需与信息互联互通、疾病分类分级标准、单病种管理规则以及患者分层识别流程联合推进,推动管理重心从单个机构转向体系层面,形成更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前景——以体系治理为牵引,DRG/DIP从财务工具走向治理工具 随着分级诊疗进入制度深化和服务模式调整的关键阶段,价格管理需要成为推动体系高效运行的内在动力。一上,优化价格结构、推动机构功能定位回归的同时,应统筹公益性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结合公共财政补助水平,合理调整医疗服务收费,保障医疗机构必要的运行与发展空间。另一上,DRG/DIP等支付方式改革若仅在传统价格体系下运行,容易停留在“核算与控费”的财务层面;若与“同病同价、价值导向”的价格机制相衔接,则更有望推动规范诊疗、促进分工协作、提升效率与质量,成为支撑分级诊疗的治理工具。

医疗收费价格改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也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破解“同病不同价”难题,既需要更精细的制度设计,也需要推动改革落地的执行力。只有建立与分级诊疗相适配的价格形成机制,才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更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让群众获得更公平、可及的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