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引发的保险纠纷近日引发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车主李某为其旅居车投保特种车商业保险后,将车辆长期出租给租赁公司并收取租金。承租人驾驶期间发生单方全责事故,产生7.7万余元维修费用后,保险公司以“擅自变更营运性质”为由拒绝理赔。
车辆保险的核心在于对风险进行定价与分担。自用车辆用于出租并获得收益,风险结构随之改变,相应的权利义务也需要同步调整。该案提示公众,在新型消费和共享出行场景下,车辆用途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有关证据,必要时选择匹配的保险产品。把合规和准备做在前面,才能在事故发生时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