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30万的基金亏了25万,赔本金和利息损失

2019年的时候,甲某通过某银行,跟某基金管理公司做了好多理财的买卖,经常申购赎回。到了2020年4月,银行给甲某做了个风险测评,说他的承受能力是增长型。2020年5月,他在手机银行APP上买了30万元的一个混合型基金,这基金是三年锁定期的,风险等级也说是增长型,而且人家还加黑加粗写了不保证收益。后来这只基金亏了,甲某赎回25万,亏了5万。他就把银行告了,要人家赔本金和利息损失。法院一看觉得,甲某自己确认是通过手机银行买的这东西,那风险测评这些都是必须要走的步骤啊。这只基金的风险等级也没超过评估报告里说的那个承受度,说明银行已经把风险提示做得很到位了。甲某是成年人又有投资经验,买的时候应该详细了解产品信息,也知道投资有风险,得有能力自己扛着。现在亏了是因为市场波动变化,又不是银行卖东西卖得不对。所以法院就把甲某的请求驳回了。金融产品复杂得很,消费者跟这些产品信息不对称,投资决策全靠机构怎么推介和说明呢。给机构说明信息和揭示风险的义务,就是为了让消费者能自己决定怎么选。这次法院判的就是要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把这个边界弄清楚。这样才能平衡银行的责任和消费者的责任,把金融市场的规矩维护好。供稿是民二庭的陈夏芝编辑戴晓洁排版周薇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