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超48小时”工亡认定争议再起波澜:撤诉后转申请复议引发程序关注

近日,北方某市一起工亡认定行政争议案件引发关注;案中,一名劳动者因脑出血在超过48小时后死亡,当地人社部门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亡的决定。家属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无法完成“48小时内脑死亡”的司法鉴定,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建议家属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案件处理一度陷入停滞。有一点是,2月24日,家属在行政复议60日期限的最后一天,通过原代理律师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这种在撤诉后转而申请复议的做法,在实践中并不多见。依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家属此前已提起诉讼并主动撤诉,这是否会影响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后续是否仍享有起诉权利,成为业内讨论的焦点。法律专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撤诉后能否再申请行政复议”缺少明确规则,涉及的制度在应对复杂个案时存在一定空白。一般而言,行政诉讼撤诉后,如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法院通常不再受理同一诉求;而通过行政复议重新启动救济程序的路径,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出现。该案也折射出工伤认定标准与医学现实之间的矛盾。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48小时内死亡”作为认定工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危重病人生命体征可能被维持更久,使这个标准在部分情形下显得不够匹配。类似争议在多地出现,相关规则是否需要调整,已成为持续讨论的话题。就案件走向而言,可能出现三种结果:行政复议机关以“一事不再理”等理由不予受理;受理后维持原决定;或作出新的认定结论。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对同类案件处理产生一定参考意义。有专家建议,工亡认定标准应更符合医学实际,同时深入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规则。

工亡认定争议往往关系到家庭生计与社会预期,既考验规则适用的严密性,也检验救济渠道的可操作性与透明度;让维权路径更清晰、证据获取更可行、程序衔接更稳定,才能在制度规则与个案复杂之间形成更可预期的平衡,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