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来给大家分析一个法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在民间借贷或合同纠纷这些案子里,很多债主都容易犯一个错,他们觉得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催过主债务人还款、协商过甚至把对方告上法庭,就算是跟保证人打过招呼了。等到这最后期限一过,主债务人还是耍赖不给钱,这时候债主再去找保证人要钱,通常会发现人家不乐意掏腰包,甚至还会被法院直接判免除责任。那么仅盯着主债务人讨债,过了这段时间后,保证人到底还应不应该担责呢?咱们分情况来讲: 先看连带责任保证,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类。它的规矩是保证人没有先动手去要钱的权利,债主想直接找保证人还钱也完全合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主没在规定的这段时间里明确要求保证人还钱(比如没起诉、没发催款函、没口头提醒),哪怕一直在催主债务人,也算是忘了跟保证人说话。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的责任就没了。 再看一般保证。这类保证人有个优先权,债主必须先去起诉或仲裁主债务人。如果只是简单地催一催、商量一下,或者发个催款通知,这都不算真正的“主张权利”。等过了那段时间要是主债务人没财产了,债主也不能找保证人赔钱。但如果债主在规定时间内真的去打官司或申请仲裁了,哪怕没找保证人说过话也没关系。这时候保证期不算完,以后只要主债务人没钱了,保证人还得负责。 周军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你只要没直接找他要过钱,过了期限他就免责了;而对于一般保证的人,如果没去起诉或仲裁主债务人,那过了期限他也没责任;要是有了起诉或仲裁的动作,那他就必须得担责。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赶紧找专业律师聊聊,免得错过维权的机会。